三常會續審夾屋法 夾屋非全等同私樓

黃顯輝(左)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局長山禮度等官員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會議討論了第一至第六條條文,包括夾屋的定性、申請夾屋對象、單位用途、建造夾屋的目的等。當中,司長提到,夾屋屬私樓,但夾屋內停車場則為公共停車場。
  黃顯輝引述司長回應夾屋的定性時指出,夾屋屬私樓,但非百分百等同私人發展商的私樓,由於夾屋是政府使用公帑建造,是以公帑協助居民上樓,因此法案需訂定夾屋的使用限制。夾屋單位建造方面,夾屋房間面積至少要9平方米,經屋則是7.5平方米。政府指構思夾屋的建造是與私樓一樣。
  關於夾屋申請對象方面,黃顯輝引述政府回應夾屋制度構思時指出,法案明確了建造夾心房屋的目的是構建合理置業階梯,以及透過在經濟房屋和私人房屋之間建立一種新的置業途徑,協助澳門居民解決住房問題,而夾心房屋單位僅用於自住用途。
  法案的附件列明,家團為1或2人可申請一房,1至4人可申請兩房,3人或以上可申請三房。黃顯輝引述司長指夾屋法的立法精神是希望鼓勵青年人組織家庭。
  法案列明夾屋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家團自住。有委員關注,既然夾屋屬私樓,家團以外親戚朋友能否居住有關夾屋單位?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稱,預約買受人及家團的親戚朋友短暫、合理、無償供居住沒有問題,並指出現時經屋及社屋亦有類似情況,房屋局並沒有因此而追究相關責任。但有委員希望在法案中寫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