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是恢復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的時候了

  保安司長黃少澤前日在回應有關內地司機在澳門肇事後倘潛逃內地如何處理的問題時表示,雖然本澳與內地未有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但雙方刑事合作機制一直行之有效。他舉例指,以往有內地人在澳殺人後潛逃,本澳通過內地公安部門將其拘捕後,由澳門提供證據,內地相關部門包括公安或檢察院會透過澳門取證,並在內地以內地法律審理和懲處。受害人亦可通過內地司法機關,提出民事賠償請求。黃少澤指出,長遠而言,澳門與內地的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值得探討。若有的話,是否移交(罪犯)、證據互認和賠償處理等都有依據。現時雙方是基於互相尊重,且澳門與內地法律在大方向基本一致,因此可解決內地人在澳犯案後潛逃內地的處罰問題。
  其實,澳門特區與內地,還有與香港特區以至台灣地區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其重要性和適用性,遠超於在實行澳門與內地駕駛執照互認後,內地內地司機在澳門肇事後逃回內地的處理的問題的層次,還應從更高的層次去思考及推動,包括跨境的重大刑事案件,更包括涉及兩地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前一段時間在應對周焯華的跨境非法賭博集團案時,就因澳門尚未與內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而有所阻滯。日後談遇到涉及兩地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時,雖然可以像黃少澤所言,可以透過雙方刑事合作機制進行合作處理,但畢竟這是缺乏法律規範及雙方協議的善意合作行為,並不完全符合「法治」、「法制」的嚴格要求。何況,一旦遇到某些矛盾衝突,由於缺乏正式法制性文件的規範,可能會遇到阻滯。實際上,就連黃少澤司長自己,也曾公開透露,曾經拒絕過內地公安要求移交涉嫌在內地犯案的澳門居民的請求。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按照此規定,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司法互助,建立司法方面的聯繫,一般需訂立有關的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區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適當安排,通常是指達成有關的協議,但也不排除就某一個具體的、突發的司法互助事項尋求解决辦法。總之,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應當在尊重主權、對等互利的原則下,訂立司法互助方面的協議,幷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
  為了落實基本法的這項規定,澳門特區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頒布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構築了一張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天羅地網,消除所有的法網漏洞。根據《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及授權下,澳門特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合作,其範圍包括:一、移交逃犯;二、移管刑事訴訟;三、執行刑事判決;四、移交被判刑人;五、監管附條件被判刑(即緩刑)或附條件被釋放的人(即假釋);六、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等。在該法律生效後,澳門特區已經與葡國、韓國等多個國家簽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更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按照該條文規定,澳門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相互建立司法業務聯繫,可相互提供司法方面的協助。實際上,由於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既不同於內地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實行的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也不同於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澳門特區因其法律的特殊性而成爲一個單獨的法域。要在一國內不同的法律區域實行司法方面的協助,其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這是澳門特區與全國其他地區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不可分割的必然聯繫所决定的。既然不同的法域之間客觀上有建立聯繫的必要,相互提供司法協助就有可能實現。
  為此,澳門特區政府曾經向特區立法會提請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但後來特區政府卻以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正與兩地分別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協商所需時間亦較預期中長,為了使《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決定調整立法的策略和進度為由,主動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也獲得立法會接受。至今已經六年多,仍然是「泥牛入海無消息」。
  澳門與內地、香港等地區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確實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在與內地方面,可能就是卡在「死刑犯」和「政治犯」等問題上,此外還有澳門的附加刑是沒有「剝奪政治權利」及「沒收財產」的。實際上,當年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就曾為是否將「不設死刑」寫進基本法,進行過熱烈的討論。筆者作為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屬下居民權利義務專責諮詢小組的成員,也加入了「辯論大軍」。後來,是內地憲法學專家以基本法已經確定「現行法律不變」,其中就含有澳門不設死刑的法律現狀也不會改變之意,才結束了這場爭論。
  在與香港方面,澳門是實行大陸法系,香港是實行海洋法系亦即英美法系。因此,《香港基本法》第八條關於「原有法律」的條文,就有「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的表述,《澳門基本法》同樣的條文就沒有此類的表述,而是「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澳門實施的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香港實施的海洋法系是「不成文法」,可能兩者之間存在著某些法律衝突或矛盾,一時難以釐清解決。
  但是,在世界各國,也有不少主要國家實行海洋法系,還有一些國家(如伊斯蘭國家)實行稀里古怪的法律體系,與澳門特區的法律衝突更為明顯,但澳門特區尚且可以制定《刑事司法互助法》,而同屬一個國家不同法域之間,尤其是在香港因此而爆發「暴力反修例」的背景,更形急迫的情況下,卻未能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就讓人感到不可思議。
  還有更難以理解的,尚未實現統一的海峽兩岸,都可以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已經回歸祖國的澳門特區,與已經回歸祖國的香港特區,尤其是作為祖國母體的內地,還有也是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之內的台灣地區,卻未能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這可能與習近平強調的「總體國家安全觀」,還有一段距離。因此,是到了恢復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