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細則性審議《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法案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審議《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交通局局長林衍新列席會議。是次會議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較多是法律技術上的調整及修改。羅立文料咪錶服務合同需臨時延約半年。
  公共道路收費泊車位服務合同將於四月底到期,政府曾表示計劃短期續期服務。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若雙方同意便會延期,延期時間為半年,但若達不成共識便會短期開標,讓當局有足夠時間按新法律去開標、評標、判標、簽合同。被問到時間急趕?他笑稱「時間趕,但沒問題。」
  對於正在審議的《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法案,羅立文表示,估計短期內會到立法會全體大會作細則性表決,新法通過後約 3個月生效,期間新服務合同會按新法開標、評標及簽署,因此估計需時半年,至於新的服務合同期限估計是數年。
  該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在會後表示,政府計劃將來對公共停車場泊車服務,會較多採用幾個停車場一併判給的做法,把部分較多人使用及相對較少人使用的停車場組合式判給,承批實體在公開競投後負責營運、維修保養、清潔、管理,且由該公司收取泊車費用,但政府會訂定回報金。
  李靜儀表示,法案建議可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有三類,分別是交通局、自治部門或機構、承批實體。除了承批實體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模式,政府舉例部分收入較少的停車場,如現時為吸引旅客不收費的港珠澳大橋東停車場,會基於不同停車場特別訂定由交通局管理,只會把清潔、管理人員用現行購買服務的方式,判給一間公司日常管理、清潔及代政府收泊車費。
  李靜儀表示,至於自治部門的停車場如何分配,李靜儀引述政府稱,大部分停車場完成所有程式後會交由交通局開標判給,政府強調公共泊車服務判給基本採取公開競投進行,除了特殊情況下,即4月底的咪錶泊車服務合同到期,為避免服務中斷,會有短期延續,直接磋商處理。但舉例如市政署有管理街市的權限,為配合街市營運,停車場規則及管理可由市政署自行負責。泊車費用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規範,可能不同停車場有不同收費,但要按法律的程式去進行。
  在罰則方面,李靜儀引述政府強調是次只是稍微在電單車罰款方面作調整,因現時有在限期提前繳交只需繳納三分二的優惠,故「齊頭」計算,更容易操作,政府在立法上沒有特別調整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