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男童遺棄事件看《澳門基本法》更嚴謹

  香港特區日前發生了一宗「遺弃男童事件」,一名在香港出生但父母均爲內地居民的十二歲「雙非」男孩,上周隨母親乘高鐵從江西到香港四天,其母在上周五(七月二十一日)稱男童身體不舒服,到香港廣華醫院登記求醫後,獨自離開,男童看醫生後對醫護人員表示被父母遺弃,揭發事件。該事件震驚香港社會,讓逾二十萬「雙非」兒童群體的權益再次引起關注。聯想到香港回歸初期,有不少港人在內地所與子女到香港要求行使《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五百多名無證兒童雲集人境處,聲稱他們已有香港居留權,要求申請居留;後來更發生「縱火事件」,迫使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案,請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對《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作了解釋的系列事件,更顯得在《香港基本法》之後制定的《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居民的定義更為嚴謹,避免了發生類似香港特區「雙非兒童」的事件。筆者當時是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其居民權利義務專責諮詢小組的成員,全過程參與了《澳門基本法》尤其是有關居民定義條文的諮詢工作,現在回想起來,更感當時從中央到澳門,從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到諮詢委員會,在此問題上的嚴肅認真態度,保障了澳門回歸後,在居民定義領域上爭取到「平安穩定」環境的重大現實意義。
  實際上,在造成香港特區會有「雙非兒童」現象,澳門特區卻沒有發生這種現象這個鮮明對比的議題上,關鍵是在於兩部《基本法》對特區居民定義的差異規定。香港、澳門《基本法》均分別在第二十四條規定了香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和條件.永久性居民,包括符合條件的中國公民;非中國籍人士和無國籍人士,這是兩部《基本法》規定的居民資格的共同條件。此外,《澳門基本法》根據澳門的實際情况,還專門規定了符合法定條件的葡萄牙人,有資格成爲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
  在中國公民成爲永久性居民的條件方面,《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中國公民成爲永久性居民的條件:一、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二、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子女。
  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中國公民成爲永久性居民的條件是:一、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二、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爲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從兩部《基本法》的規定來看,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之一者的中國公民,就是香港或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第一,在香港或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無論是出生于香港、澳門特區成立以前或成立以後,均是香港或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第二,在香港或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符合此種居住條件的中國公民,無論是在香港、澳門特區成立以前或成立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居住滿七年,均可成爲香港或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第三,無論是在特區成立以前或成立以後,已成爲香港或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或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也可成爲香港或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
  雖然從兩部《基本法》的規定來看,中國公民成爲香港或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條件,原則上是相同的。但兩部《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却有不同的表述。主要是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香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所生的子女,在何種條件下有資格成爲香港、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儘管兩部《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相同的,但相比之下,《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表述更清楚、明確,避免了可能引起的歧義。
  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只要是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就自動成爲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因而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也可成爲澳門永久性居民。
  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雖不在澳門出生,但在澳門住滿七年的中國公民,也有資格成爲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只有在他們巳取得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資格後,他們在澳門以外地區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才自動成爲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而他們在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之前在澳門以外地區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能自動成爲澳門的永久性居民。所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很明確,只有自己已成爲永久性居民後,自己所生的子女才自動成爲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
  觀《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儘管其立法原意是清楚的,其規定表明的是:中國公民在其已經成爲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後,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才可自動成爲香港永久性居民。但該項規定的文字表述卻容易産生不同的理解。
  實際上,《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就是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但第三項的規定幷沒有明確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只有在其已成爲永久性居民後,其在香港以外地區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才能自動成爲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三項的規定沒有排除在尚未成爲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在香港以外地區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成爲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可能。
  在起草《基本法》,特別是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有港、澳人士認爲,香港、澳門人口衆多,對外來人員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應從嚴限制外來人員定居香港、澳門。於是,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有起草委員提出建議,應明確規定,中國公民只有在其成爲永久性居民後,其在澳門以外地區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才能成爲澳門的永久性居民。于是,《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就作了較《香港基本法》相應條款更明確的規定,使得《澳門基本法》對于永久性居民的規定,表述更清楚、明確,不會引起歧義。再加上澳門特區立法會在回歸日「凌晨立法」就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發出規章》,因此,在澳門,關於居留權問題就沒有太大的爭議,有效地避免了在永久性居民資格認定上的爭議和混亂。從而使得在澳門回歸之後,沒有發生「雙非兒童」之類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