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議畢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已簽署意見書,若獲得大會通過,將於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該委員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在會後表示,法案已簽署意見書,有信心於今個立法會期前(八月十五日)送交大會細則性審議。若法案獲得通過,將於十一月一日起生效,並設一年過渡期,讓相關金融機構作有關調整。
  陳澤武表示,隨著金融產品或金融業的發展日新月異,政府希望優化制度並配合金融業發展。法案新增一是在金融機構牌照種類方面提供彈性,以預留發展空間;二是新增「有限制業務銀行」牌照種類,增加牌照的靈活性;三是簡化債券公開發行程式,取消現時所規定的審批制度,改為註冊制度;四是配合金融科技的發展,設立臨時許可制度,創建金融科技監管沙盒,讓符合資格的實體在未獲金融牌照但風險可控情況下,試行金融科技項目。
  他表示,法案生效後,大部分金融機構可以過渡至對應種類,僅四間機構需作出調整,包括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由現時非銀行信用機構,轉變為其他金融機構;海通銀行澳門分行則轉變為有限制業務銀行;還有兩間金融仲介公司調整為其他金融機構。
  法案所指的行政違法的處罰分為三級,一般違法處罰由二萬元至三百萬元,嚴重違法處罰由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最嚴重的第三級是嚴重影響金融機構穩定經營或擾亂金融市場等,可罰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