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簽署《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該委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法案11月1起生效,但未知能否趕及立法會今年8月中休會前表決。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昨日會後向傳媒作總結。李靜儀表示,法案的一般原則基本適用不同類型的公共資本企業,亦明確指出部分章節內容僅適用於全資及控股公共資本企業,包括第三章企業的經營及運作、第五章營運績效評核及第廿九條在網頁公佈九類資料等,亦明確部分章節內容不適用於參股公共資本企業。
李靜儀稱,政府吸納委員會不少意見,其中法案一般規定適用不同類型的公共資本企業,但明確指出部分章節內容並非所有企業都適用,例如企業的經營及運作、營運績效評核和在網頁公布9類資料的內容,只適用「全資及控股企業」。
她稱,委員會關注全資或控股企業需要定期接受主管部門對其營運績效評核,法案清晰評核要素,最終文本訂明評核可產生多重結果,例如未達預期目標的企業需要整改、影響機關成員是否續任和委任薪酬水平等,若機關成員是因企業營運未達預期而被行政長官終止委任,3年內不得再被委任為機關成員。
李靜儀表示,法案並列明,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及其附屬企業,應在主管部門的網頁或企業的網頁公佈九項資料,包括基本資料、出資人資料、組織架構、財務報表及年度營運報告、重大投資及投購項目資料、擔保及重大負債的資料、特首委任機關成員的薪酬資料、營運績效評核資料、其他重要資料(包括董事會認定可能對公共資本企業經營及運作產生明顯影響的事件的資料)。同時,並不適用於涉及商業秘密或保密協議、法律禁止公佈的事項。
李靜儀表示,未來全資或控股公資企業應定期就其經營及運作情況接受主管部門的評核,尤應考慮的六大評核要素,包括機關成員勤謹履職情況、企業及附屬企業經營及運作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根據企業章程宗旨及目標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等。
李靜儀表示,績效評核可產生多種後果,如評核營運績效未達預期目標,主管部門要分析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以促成公共資本企業整改;影響政府任職的機關成員是否續任和委任薪酬等,若機關成員是因企業營運未達預期而被行政長官終止委任,則自其終止委任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被委任為公資企業的機關成員。法案同時規定,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機關成員可解釋企業營運未達至預期目標的原因,但該等措施不引致任何行政程式的設定或組成。
本澳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