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以「CEPA模式」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

  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首席大法官邀請,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率領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代表團一行八人於七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訪問北京。參訪期間,代表團分別拜訪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夏寶龍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沈春耀主任、張勇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應勇檢察長和司法部賀榮部長分別會見了代表團,他們均認同自澳門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法院始終恪守憲法和基本法,有效行使基本法賦予的職權,堅定依法維護公平正義、特區憲制法治秩序和國家安全,為澳門經濟社會繁榮穩定,為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行穩致遠,提供了有力保障並作出了重要貢獻。岑浩輝院長對內地各部委和國家最高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澳門特區法院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謝,同時就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推進內地與澳門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移管被判刑人、完善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發出的裁判文書在內地獲適當之認證以及兩地之間司法人員交流、合作與培訓等,與上述機關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討。
  在這次參訪活動中,岑浩輝院長主動就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推進內地與澳門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移管被判刑人、完善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發出的裁判文書在內地獲適當之認證等事宜,向有關領域的國家機關提出並進行深入的交流和探討。這顯示,實現「愛國者治澳」的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為在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領域,填補空缺,進而補強維護國家安全網,主動作為,竭盡心力。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按照此規定,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司法互助,建立司法方面的聯繫,一般需訂立有關的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區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適當安排,通常是指達成有關的協議,但也不排除就某一個具體的、突發的司法互助事項尋求解决辦法。總之,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應當在尊重主權、對等互利的原則下,訂立司法互助方面的協議,幷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
  為了落實基本法的這項規定,澳門特區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頒布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構築了一張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天羅地網,消除所有的法網漏洞。根據《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及授權下,澳門特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合作,其範圍包括:一、移交逃犯;二、移管刑事訴訟;三、執行刑事判決;四、移交被判刑人;五、監管附條件被判刑(即緩刑)或附條件被釋放的人(即假釋);六、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等。在該法律生效後,澳門特區已經與葡國、韓國等多個國家簽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更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按照該條文規定,澳門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相互建立司法業務聯繫,可相互提供司法方面的協助。實際上,由於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既不同於內地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實行的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也不同於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澳門特區因其法律的特殊性而成爲一個單獨的法域。要在一國內不同的法律區域實行司法方面的協助,其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這是澳門特區與全國其他地區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不可分割的必然聯繫所决定的。既然不同的法域之間客觀上有建立聯繫的必要,相互提供司法協助就有可能實現。
  為此,澳門特區政府曾經向特區立法會提請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但後來特區政府卻以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正與兩地分別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協商所需時間亦較預期中長,為了使《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決定調整立法的策略和進度為由,主動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也獲得立法會接受。至今已經七年多,仍然是「泥牛入海無消息」。
  在澳門特區尚未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的情況下,要分別與內地、香港,還有台灣地區進行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談判並簽署協議,就將缺乏法律依據。而從香港的「反修例」風波,及澳門的周焯華等跨境犯罪案件,以及被澳門特區司法機關依法判刑定讞的劉鑾雄逍遙法外等現實看,是有必要儘早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尤其是在澳門特區必須落實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而建立與內地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是屬於健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其中重要一環的情況下。
  為何前一屆特區政府會收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據說是澳門與內地、香港等地區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確實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在與內地方面,可能就是卡在「死刑犯」和「政治犯」等問題上,此外還有澳門的附加刑是沒有「剝奪政治權利」及「沒收財產」的。實際上,當年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就曾為是否將「不設死刑」寫進基本法,進行過熱烈的討論。筆者作為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及其屬下居民權利義務專責諮詢小組的成員,也加入了「辯論大軍」。後來,是內地憲法學專家以基本法已經確定「現行法律不變」,其中就含有澳門不設死刑的法律現狀也不會改變之意,才結束了這場爭論。
  另外,可能還因為是內地和澳門、台灣地區都是實行大陸法系,而香港則是實行海洋法系亦即英美法系,兩者之間存在著某些法律衝突或矛盾,一時難以釐清解決有關。
  但是,在世界各國,也有不少主要國家實行海洋法系,還有一些國家(如伊斯蘭國家)實行稀里古怪的法律體系,與澳門特區的法律衝突更為明顯,但澳門特區尚且可以制定《刑事司法互助法》,而同屬一個國家不同法域之間,卻未能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就讓人感到不可思議。還有更難以理解的,尚未實現統一的海峽兩岸,都可以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已經回歸祖國的澳門特區,與已經回歸祖國的香港特區,尤其是作為祖國母體的內地,還有也是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之內的台灣地區,卻未能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這可能與習近平強調的「總體國家安全觀」,還有一段距離。因此,是到了恢復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的時候了。
  誠然,兩岸四地的形式司法制度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可能難以「一步到位」,但也不能因此而「因噎廢食」。可以考慮採取類似「CEPA 」的模式,先是簽署一個框架性的協議,然後逐步就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各領域洽簽協議,最後臻於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