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尊重澳門屬人管轄權卻「便宜」了殺人疑兇

  就在筆者就《或以「CEPA模式」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為題發表評論的當日,澳門司法警察局公佈了一宗在珠海市發生的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是澳門居民的兇殺案。據澳門司法警察局發布的案情透露,案發於七月三十一日凌晨,嫌疑人與太太到位於珠海市的有關單位與同鄉飲酒消遣,案中被害人上前搭訕,二人當時均有醉意,被害人與嫌疑人發生口角,繼而動武,被在場其他同鄉制止。其後嫌疑人相約對方到樓下「單挑」,嫌疑人從附近攤檔取走一把約二十厘米長的剪刀,插向對方的腹部及大腿,導致死亡。經過內地法醫判斷致命傷為大腿內側的開放性傷口,具體死因有待進一步鑒定。而嫌疑人案發後入境本澳,再前往香港,當日晚上經外港碼頭回澳時被捕,嫌疑人承認犯案。司法警察局表示,按本澳《刑法典》,雖然案件不在本澳發生,但作案人與被害人均是本澳居民,適用本澳《刑法》。嫌疑人將被控加重殺人及禁用武器罪,移送檢察院。
  該宗兇殺案的及時破案,得益於澳門與內地的跨境警務合作機制健全有效。在案發後,珠海警方及時將案情及嫌犯資料透過跨境警務合作機制送交澳門警方,使得澳門警方得以及時布控,從而在該嫌犯經外港碼頭回澳時予以拘捕,並移交檢察院偵辦。
  珠澳警方友好合作的另一個特徵,是雖然該宗兇殺案發生在珠海,被害者的遺體也仍在珠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當地司法機關對嫌犯享有屬地司法管轄權,但由於該嫌犯是澳門居民,而且也是由澳門警方拘捕,而且被害人也是澳門居民,因而澳門警方及檢察院均以適用澳門《刑法典》為由,對該嫌犯行使屬人司法管轄權,亦即將由澳門法院依法審判。而珠海方面則可能沒有異議。
  但這卻是「便宜」了這位嫌犯。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頂格是死刑。而在澳門《刑法典》,則不設死刑,也沒有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為二十五年,當然在例外的情况下徒刑最高可達三十年。也就是說,該嫌犯在澳門特區法院接受審判,就逃過了被處決的一「劫」,亦即無需「以命抵命」。而且,在澳門服刑,還有許多「優惠」,除了是節假日的刑期抵折之外,還可以「嘆冷氣」,還有營養師「服侍」。
  其實,在此之前,也有澳門居民在內地作案,被內地公安拘捕後,由內地司法機關審判,並執行死刑,押赴刑場執行槍決的。只不過是,這些罪犯是落在了內地公安的手中。其中最著名的案件,有一九九三年二月在拱北海關發生的手榴彈爆炸案,罪犯吳德進(澳門居民)在珠海被判死刑,立即執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也有二零二三年八月下旬,李潤明與鄺健同謀劃,搶劫在珠海市拱北開商鋪的梁月梅的劫殺案,其中澳門居民李潤明被終審判處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潤明執行了死刑。
  但更有澳門居民在澳門作案,逃到內地後被內地公安拘捕,並由內地法院依法判決死刑,並執行槍決的。其中最轟動的,有內地司法機關對「南通銀行劫殺案」主犯周鐵生行使司法管轄權,在他作案後逃回內地幷將之緝捕後,由內地法院進行審理,最後將之押到珠海執行死刑;也有在澳門回歸前夕,廣東省公安機關在內地緝捕了曾涉嫌在澳門搶劫多家當押店及「地下銀號」,也曾在珠海涉嫌殺人的葉成堅,幷由內地司法機關執行司法管轄權對其進行審理,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對被控謀殺、綁架、搶劫和買賣軍火的罪名成立的主犯葉成堅、李新文、何景生執行槍決,三人立即被押往刑場行刑。
  在上述兩案中,周鐵生是香港居民,葉成堅是澳門居民。不過周鐵生所侵犯的南通銀行(即現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是中國的國有企業;而所殺害的南通銀行職員,也是中國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前)第六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時,也適用于本法」的規定,內地公安機關在將逃到內地的周鐵生拘捕後幷依法對其進行司法審理,盡管當時前澳葡政府因葡國《刑法典》幷無死刑之設而曾有所質疑,但最後還是沒有提出外交交涉。而葉成堅案則是發生在澳門社會治安極為惡劣,槍擊、爆炸、綁架事件無日無之,前澳葡政府束手無策之際。盡管珠海法院對其作出了死刑判决,與葡國「不設死刑」政策有抵觸,但由于這項判决對澳門犯罪勢力有震懾效果,而且更重要的是,珠海法院對葉成堅判處死刑所針對的關鍵犯罪事實,是他在珠海殺了人,適用于中國《刑法》的「故意殺人罪」。因此,前澳葡政府無話可說,甚至在私底下卻是予以接受及歡迎。
  回歸後,澳門特區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單位,不再適用于國際刑法司法互助的做法,而是轉爲適用區際刑法司法協助制度(遺憾的是,澳門至今尚未與內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內地與澳門的刑事管轄問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刑事管轄問題,絕大多數港澳居民也不再是「外國人」,故再也不能適用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的規定(在新《刑法》則是第八條)。當然,由于實施「一國兩制」,也不能簡單地將之等同于內地與內地的關係。但就此宗「珠海兇殺案」而言,從在司法管轄權中較爲看重的「屬人管轄權」的角度衡量,由于嫌犯是澳門居民,所侵害的對象也是澳門居民,故盡管犯罪地是在內地,澳門司法機關仍應對其優先享有司法管轄權。
  其實,在此之前,也曾有過相關的司法管轄權實踐。二零零零年八月,澳門特區檢察院宣布已對涉嫌在珠海拱北搶劫到珠海游玩的澳門少女的五名澳門青少年,立案展開偵查程序。由于這五名嫌犯的涉嫌犯罪地點是在珠海,這就涉及到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故澳門檢察院特別强調,根據本澳《刑法典》的規定,有關搶劫的事實雖在珠海發生,但本案中的涉嫌人爲澳門居民,且身在澳門,因此本澳司法當局依法具有管轄權。
  本來,按照我國《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爲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爲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這是「屬地管轄權原則」。而「屬人管轄權原則」,則是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爲管轄的連接因素而行使管轄權的原則。換言之就是當事人雙方當中的一方或者雙方是具有法院所在國(區)的國(區)籍的,那麽這個國家或法域地區的法院就有權管轄這個案件。現在看來,對於「珠海兇殺案」的處理,除了是嫌犯已被澳門警方拘捕的因素之外,也是基於「屬人管轄」優於「屬地管轄」的原理,因而由澳門特區司法機關行使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