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管控法案修改 清晰管控適用範圍

  【本報訊】二常會昨日上午十時與政府細則性討論《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接納委員會很多意見修改文本。如法案原建議禁止攜帶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地點包括娛樂、市集及市場的場所或地點,但委員會認為這些地點較難執行,如帶自衛槍到超市購物如何處理,故政府刪除有關建議。此外會上亦清晰及明確立法意圖,新增受管控武器及受管控裝置、受管控彈藥及受管控投射物的定義,包括動能大於兩個焦耳的壓縮空氣裝置(即氣槍),以及增加彈藥及投射物與火器一同受監管。
  法案又建議體育場地,又或在體育表演期間往返該場地亦禁止攜帶武器及相關物品,陳澤武稱,委員會關注到往返場所的情況,政府清晰當治安警察局評定有關體育賽事或公開表演有風險會訂定有關區域為受管控區,並會公佈受管制的期間及區域,委員會認為操作上較可行。至於如何公佈及公佈具體內容,會問清楚政府有關公佈機制。
  另外,會上較長時間討論射擊場的定義,陳澤武引述政府稱是包括所有射擊場,對於法案建議使用射擊場須繳付費用,政府稱由於保安部隊的射擊場不開放民用,只有體育局管理的國際射擊中心是民用,委員會關注該地點能否兼容多種裝置及訓練,政府將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