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診療法施行細則 行政會完成討論法規

  【本報訊】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將於4月1日起生效,行政會完成討論相關的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將於同日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新聞發言人張永春昨日表示,為配合第4/2023號法律《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的實施,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法規主要內容包括:一、訂定獸醫的註冊、續期、發出或補發註冊證等的程式及需提交的檔。
  二、訂定申請開設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的「一站式」發牌程式及需提交的檔,規範負責審議發牌申請及進行場所檢查的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以及規定準照的續期、補發及更改等。
  三、規範開展獸醫紀律程式的流程及階段,包括獸醫專業委員會在獲悉可能構成違紀的事實後,須依職權提起紀律程式及委任預審員;經獸醫專業委員會核准的建議提交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出決定。
  法規將與第4/2023號法律同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市政署衛生監督廳廳長梁焯文表示,本澳目前有26個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74個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市政署將於月中舉行講解會向業界說明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