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規範旅行社導遊 冀有效打擊零負團費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表示,現行規範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第48/98/M號法令已生效多年,為推動本澳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特區政府經總結經驗和結合行業實況,全面檢討現行規定,並制定本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簡化旅行社准照的發牌程式,由旅遊局局長負責審批。放寬旅行社技術主管的入職資格,允許具不少於連續三年旅行社業務專業經驗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出任該職位。
  二、將旅行社的組團及地接業務分開規範並細化責任規定。同時,為規管入境旅行團無本地導遊接待的情況,法案規定由澳門以外旅行社組織遊覽澳門的現成遊程須由地接社接辦。另外,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並規範自費活動的推廣和提供,以更好保障團員的權益。
  三、要求旅行社在出現突發公共事件並應旅遊局要求時,須提供配合實施民防活動所需的資訊。
  四、調整導遊職業操守的規定,確保導遊向團員提供更好的服務。同時,在缺乏精通特定外語的本地導遊時,可根據聘用外地僱員的法規,以具期限方式申請聘用具適當資格的非本澳居民擔任導遊職務。
  五、法案生效後將不再發出或續期接送員工作證,現時持有效接送員工作證者經修讀澳門旅遊學院(四月一日易名為「澳門旅遊大學」)開辦的導遊課程且成績合格,可申請導遊證。此外,因應需求取消見習導遊,並調整處罰制度和罰款金額。
  对于行政會完成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律草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昨日表示,未來希望更有效地規範「零團費」旅遊團。法案明確建議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減少灰色地帶。她舉例,倘有在澳過夜的旅遊產品僅售50元,遠低於酒店住宿成本,即可有效界定屬低於成本價錢的旅行團。
  文綺華表示,現行法例沒有明確要求導遊須為澳門居民,只要在澳門有逗留資格就可從事導遊,新法案建議導遊需為澳門居民,但若本澳缺少政府想開拓相關客源地語種的導遊,可依法聘請外僱,有關人士獲得外僱資格來澳從事導遊後,須通過澳門旅遊大學的資格考核,才能在澳執業。
  目前本澳有1,758名獲發牌的導遊,當中輸入的外語導遊佔極少數,包括韓語導遊13名,泰語導遊3名,以及其他小語種導遊1名。強調輸入外僱導遊審批嚴格,小語種導遊需要在本地找不到或不足夠情況下,因應市場發展,多部門共同商討界定後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