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繼續細則性審議《海域使用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總結時表示,法案規定兩種批給方式,包括是「專用批給」以及「臨時准照方式」,委員會關注兩者的適用條件及能否由臨時轉為專用批給,政府表示會按實際情況考慮並優化條文表述。
法案作為《海域管理綱要法》的補充法,標的為海域用的批准制度。法案訂定私人實體須以「專用批給」或「臨時准照」取得海域使用權,建議「專用批給」適用於如船舶靠泊及配套的港池和航道等公用基礎設施,批給期2至15年,每次續期最長5年;至於不宜開展「專用批給」而需專屬使用海域逾6個月的項目,則可以「臨時准照」批准,有效期為6至24個月,每次續期不超過2年。
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提到,委員會關注若「臨時准照」批准的項目具條件,可否申請轉為「專用批給」,政府回應未來會按實際情況審批;而對於特區政府擁有的海上資產,例如路環遊艇停泊區的營運批給合同,因不屬法案適用範圍內,有關資產將按適用制度處理。
在海域使用權轉移方面,梁孫旭引述政府稱,私人實體需在海上建設公用基礎設施,才以「專用批給」批出海域,政府將優化法案條文訂明移轉情況,確保這些海上公用基礎設施發揮應有作用。對於特區政府擁有的海上資產,例如路環遊艇停泊區的營運批給合同,因不屬法案適用範圍內,有關資產將按適用制度處理。
至於未來海域會否採用分層設權管理,梁孫旭引述政府指出,法案沒訂定明確的分層設權制度,但在海域使用權憑證的內容、海籍檔案等條文均已規定需訂明用海的位置、面積和空間等,因此法案已有機制作分層設權。政府又考慮澳門海域淺,實際或難以真正做到分層設權,舉例若在海底埋設了管道,管道上方一般也要作為保護區限制其他用海活動。
此外,梁孫旭引述政府表示,海域使用論證須聽取環保局意見,海事局負責統籌申請。非法用海包括未取得憑證或憑證消滅後繼續使用,將構成行政違法並可科處罰款。海域使用金由特首批示訂定,會綜合考慮土地使用金、用途及用海面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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