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電子煙出入境罰款擬增至一萬元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控煙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等列席會議。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梁孫旭在會後表示,政府在法案新文本建議,提高對違法攜帶電子煙、草本煙、水煙壺、供口服或鼻吸的煙草製品及尼古丁製品出入境的罰款,由4,000元提升至1萬元,加強阻嚇「螞蟻搬家」的情況。
  新文本調整違法管有電子煙的罰則,其中自然人罰款1,500元;私人場所所有人或法人罰款2萬元;煙草業則罰2萬至20萬元。
  會上又討論雪茄及小雪茄包裝的警語標籤,梁孫旭稱,考慮雪茄及小雪茄的消費模式、本澳經濟發展等,政府建議在保障公眾健康、不弱化健康警示成效的前提下,將雪茄及小雪茄包裝的警語標籤比例調整為2面各70%。
  法案建議明年(2027年)1月1日起生效,對於禁止消費及管有電子煙及相關處罰的規定明年7月1日起生效,而標準化包裝及增加警語標籤比例的規定,則在2028年7月1日起生效。梁孫旭引述政府稱,距離法案生效有一定過渡期供業界調整,相信既有舊包裝庫存可於過渡期內自然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