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榮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服從判決

【新華社濟南1月23日電】2017年1月23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受賄、濫用職權、钜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蘇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钜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蘇榮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蘇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陞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6億餘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蘇榮對共計折合人民幣8027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榮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钜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鋻於蘇榮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外逃歸案人員王國強、李華波依法公開宣判

遼寧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鳳城市市委原書記王國強受賄、钜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同日,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貪污一案。

2012年4月,王國強作案後潛逃美國,2014年12月22日主動回國向辦案機關投案,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認罪、悔罪,且贓款已全部追繳,可以從輕處罰。綜合王國強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王國強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沒收受賄所得贓款和钜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非法所得。

2011年1月,李華波作案後潛逃新加坡。通過中新兩國司法執法合作於2015年5月9日被遣返回國。李華波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李華波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李華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犯罪所得剩餘贓款。

中央追逃辦負責人表示,外逃人員主動回國投案自首的將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對外逃不歸、逃避處罰的將一追到底並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