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裁定社團理事 可索取受資助資訊

【本報訊】社團理事要求社會工作局提供局方資助該社團轄下長者中心 18年來的財政資料,上訴至中級法院,獲判勝訴。

案中的社團理事去年 10月16日向社工局索取資料,至 11月7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以上訴人不具備社團代表權,以及資助的對象是社團,並非上訴人等理由,駁回上訴人要求。

但中級法院指出,上訴人是社團的理事會成員,有權取得這些屬於社團運作的基本訊息,以便準確掌握政府部門提供財政資助的狀況。這些資訊已刊登於特區公報,不涉機密或保密內容,提供這些一般性資料可體現落實公共行政透明原則及檔案料最大透明度原則,不會損害公共利益,因此裁定上訴人有獲得這些資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