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門出現兩個「雙胞案」,其一是在今年八月二十日,都市更新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和通過都市更新研究顧問服務研究報告。身兼都更會主席及運輸工務司長的羅立文在會後受訪時表示,顧問公司會按政府意見整理報告,待行政長官通過報告後,才可準備諮詢文本,並預料最快要今年底才能啟動都市更新公開諮詢。但是,行政法務司卻突然在十月十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宣布就《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展開為期六十日的公開諮詢。這讓人們質疑,兩個司各有各做,政出兩門,而且行政法務司的諮詢文本繞過了作為特區政府法定諮詢機構的都更會,使其連「花瓶」也不如。
其二就是澳門金融管理局已經為配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研究在澳門建立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證券市場」的指向性規劃,委託國際顧問公司開展可行性研究,目前相關研究工作正有序進行。而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何曉軍十月十二日卻在廣州透露,該局協助澳門特區政府做了一個澳門證券交易所的方案,希望澳門證券交易所成爲人民幣離岸市場的納斯達克,爲廣東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做一些準備。這個方案已經報給中央了。對此,金管局反應說,考慮到澳門鄰近已有多個成熟的金融中心,澳門要在此領域有所突破,達致錯位發展,必須充分瞭解自身的優勢。該可行性研究將以「發揮澳門所長、服務國家所需」的原則,並根據國家對大灣區的戰略部署作整體性的考慮。特區政府將結合顧問公司研究結果,優化澳門金融發展的規劃並有序落實。特區政府一直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工作並得到廣東省等兄弟城市以及中央部委的大力支持,共同努力落實大灣區建設。在字裡行間,似乎對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越俎代庖」,有點微言,而且對其能否充分瞭解澳門自身的特點和優勢,裨使澳門證券交易所得以「發揮澳門所長、服務國家所需」的原則,有所質疑。
這兩個「雙胞案」,雖然是產生於不同的政務範疇,但卻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本來並非是當事的機構,在眼看到具有權責的單位,未能做到「本屆政府政務本屆完成」,而「皇帝不急太監急」地進行「代替決定」。還有另一個共同點,就是導致延誤的原因,是交給國際顧問機構隊研究,而國際顧問機構似乎是不太了解澳門的區情,尤其是政府即將換屆的特殊情況,還有《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香港事態,及中美貿易戰中人民幣急於在國際市場突圍的特殊國情,因而仍然是按照其本身的規律,「按章工作嘆慢板」,從而導致非權責單位「該出手時就出手」。
如果說,研究設立證券交易所是屬於高端技術業務,而且也與國際證券市場密切相關,因而交由國際顧問團隊研究,還是可以理解的話,而都市更新這種具有強烈的本土色彩,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國際間的經驗,也交給國際顧問公司研究的話,就令人產生「隔山買牛」之感。實際上,國際團隊根本不了解澳門的區情,尤其是澳門的居住環境,土地匱缺,與外國的有大把土地興建花園洋房,完全不同。因而委託國際團隊研究,就顯得有著「外國的月亮比較圓」的影子。不過,據說是經過公開競投而決標選擇的,但也應在開標時,對此情況有個選擇的「潛標準」,亦即為充分熟悉澳門特殊情況的參投公司「加分」。實際上,外國的居住條件及舊城改建等議題,與澳門並不相同。反而與我國內地,以至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卻有點相近。
本來,「本屆政府政務本屆完成」,是公共行政的倫理。可能正因為如此,行政法務司就「太監急」了。其實,其轄下的法務局,其中一個職責就是草擬法律草案,實際上就有一個法律擬制廳。何況,為了加強「中央立法」的效率和品質,還「吞併」了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在此情況下,所謂「撈過界」之說,有對也有不對。這使人想起了魯迅小說《阿Q正轉》中的「假洋鬼子」,「自己不革命,也不準別人革命」。
但是,法律專家們雖然具有精深的立法學專業知識,卻不一定是「周身刀,把把利」。因為都市更生的專業知識,不同於政治性或公共行政之類的專業知識,恐怕「普遍性」的專業知識,未必能精準適用於「特殊性」的業務範疇。最佳的做法,是兩者相結合。不過,既然行政法務司已經提出《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的諮詢文本,也就只能是「將就」了。
這就帶出了一個問題,而且還是「一體兩面」。一方面,是本屆政府盡量不要將自己的意念強加於下一任政府;另一方面,就是本屆政務必須本屆完成。
前者,最近本屆特區政府連續任命了幾個諮詢機構的成員,坊間就有不同的看法,當然是批評意見成為主流。既然「入法(基本法)」的最大諮詢機構行政會,都可以將其中部分成員的任命權,交由侯任行政長官賀一誠行使了,也就不宜那麼在乎沒有實質權力的各種諮詢機構,在距離政府換屆只有三個月的情況下,其成員的任命權,就適宜交給新一屆特區政府行使了。
賀一誠在競選第五任行政長官期間,在其《協同奮進,變革創新》競選政綱中,有一節是「改進諮詢機制,推進民主法治建設」,其中提到整合優化政府諮詢體系,加強提升諮詢成效。此顯示,賀一誠對現行的諮詢體系,有自己的「看法」,就任後可能會按照自己的思路,動「大手術」。說不好剛委任的成員,屆時會「大執位」,到時當事者可能會「冇癮」。
九月二十五日,本欄就曾以《應當制定特區政府移交法律制度或指引》為題建議,在行政長官選舉結束到新任行政長官就職之間,一定層級以上的人事任命和升遷,重大政策和條約的制定、簽署,除有必要者外,原則上應立即凍結。就是這個道理。
後者則是「本屆政務本屆完成」。上述的「雙胞案」尤其是證券交易所的出籠,可能就有這樣的背景。而在其他政務範疇,可能也要「推一下」。比如,在廉政公署方面,如果說,在審核閒置土地的議題上,如張永春專員所言,幾十個個案,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都不同,因而趕不上在本屆政府內完成,還是可以理解的話,那麼,一個如此簡單的「非凡」航空空頭支票詐騙案,成年的時間都未能公佈調查結果,甚至超逾《刑事訴訟法典》的偵查期限,那就不可思議了。既然已經定性為涉嫌刑事案件,干脆就交由檢察院偵查,可能更為專業,而且也自覺地接受偵查時限的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