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勞動關係法通過 有薪產假至七十日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表決通過修改《勞動關係法》法案。法案建議有薪產假由原本的 56天增至 70天,但新增的14日產假在法律生效後三年內以公帑補貼(外僱不屬補貼範圍,而是直接由僱主支付)。法案並首度增設5天男士有薪侍產假等。

多名議員關注有薪產假調升幅度未達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 98天和本澳公務員的 90天;亦有議員認為,提升至 70天是社協勞資雙方的共識,屬平衡的解決方案。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升幅未必讓社會滿意,但應屬可接受的方案,他稱,政府要在勞資雙方間做好協調,本澳現時以中小企為主,既要保障員工,亦要企業“捱得住”。被問到會否持續檢討增加有薪產假天數的可行性,李偉農稱,措施做得更好一定是目標,但不能缺少社會共識。

勞工局副局長吳惠嫻表示,2017年勞動關係法優先修訂的公開諮詢,當中提及由原來56日產假建議調升至70日,但其中14日為無薪產假,當局參考鄰近地區情況後,並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及僱員權益的保障,將14日無薪產假變成14日有薪產假。

議員王世民認為,法律生效首3年內分娩的僱員,有14日由特區政府作補貼,形容措施是「氹中小企落搭」,質疑3年後有關補貼由誰負責?同時,他又認為非本地僱員亦可享受相關報酬。

李偉農表示,過渡性補貼是措施,而非福利,原則上 70天有薪產假的薪金由企業承擔,有關的過渡性補貼為避免企業突然產生負擔,幫助中小企更好對接。至於 3年後會否繼續實施補貼須檢討執行結果,視乎公帑是否用得其所及當時的經濟條件等,最終都是保障婦女權益。至於非本地僱員享受報酬方面,李偉農表示,任何資源均屬澳門的公帑,如有公帑將毫不猶豫照顧本地婦女優先,並幫助僱主解決過渡問題。

法案最終獲細則性通過。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在表決聲明中表示,他們支持調升有薪產假,但此次修法仍僅增至70天,未能跟上世界勞動權益發展趨勢,亦未達到國際勞工公約標準。促請政府將產假逐步提升至第183號保護生育公約建議的98天,並應有清晰的落實時間表,以加強對女性僱員保障,鼓勵優生多育。他們稱,《勞動關係法》2009年生效至今已超過11年,除此次優先修法的內容外,仍有其他條款亟待完善,尤其是年假、工時制度及保障工資權等勞動基準。促請政府及早開展全面檢討工作,合理提升勞動基準,保障僱員勞動權益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