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諮詢工作體現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昨日公佈《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將從六月十五日至七月二十九日展開為期四十五日對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諮詢文本的公開諮詢所收集到的大量意見和建議,進行梳理及總結,並對此進行分析及回應。總結報告指出,社會各界絕大部分贊同並支持特區政府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方向和內容,認為修法是必要的、適時的,有助於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更好維護選舉管理秩序、保障居民行使選舉的基本權利,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繁榮穩定、長治久安。這次公眾諮詢工作,先是由特區政府專責機構對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法》進行了審視並開展了前期研究,經參考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立法經驗,結合本澳法律制度和選舉實踐經驗,擬定了主要修法方向和若干具體修改建議,並形成了諮詢文本;然後展開為期四十五日的公開諮詢,得到了社會各界和廣大居民的關注,就諮詢文本內容、選舉程序、選舉普法宣傳,以及選舉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大量意見和建議。在公開諮詢期間及諮詢結束後,特區政府專責機構全面整理和分析所收集的意見和建議,並編撰了諮詢總結報告。這個整過程,體現了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精神,在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推進特區治理體現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方面,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本來,相關的諮詢文本和公眾諮詢工作,是將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和《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一併進行的。可能是鑑於明年就將要進行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而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則是在後年亦即二零二五年進行,為了集中精力修好法,因而有必要分清先後緩急,決定先行根據公眾諮詢工作總結報告的精神及內容,擬撰《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在經行政會討論後,提請立法會審議表決,以裨能在明年初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及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開展之前,就「有法可依」,並從該次選舉開始,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更好維護選舉管理秩序、保障居民行使選舉的基本權利,選舉產生符合「賢能愛國愛澳者」要求的行政長官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以確保澳門特區的繁榮穩定、長治久安。隨後,公佈對修改《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諮詢工作的總結報告,並擬撰《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完成其立法程序,以裨及第八屆立法會的選舉。
  不是「邀功」,在去年十一月行政長官賀一誠向立法會作《二零二三年度施政報告》時,筆者就提出,在《施政報告》的「附錄二」《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提出的十六項立法計劃中,雖然將「修改《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擺在第一項,但卻不見有「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指出因為二零二四年就要選舉產生第六任行政長官,而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卻是在二零二六年才舉行,因而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比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更形迫切。而且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與立法會選舉一樣,都要體現「愛國者治澳」原則,因而也有必要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看來,特區政府是虛心接納意見,從善而流,在今年六月間開展相關公眾諮詢工作時,是將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的公眾諮詢工作同時進行的,並撰寫了《澳門特區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現在,又採取了先急後緩的辦法,先行公佈《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
  在諮詢工作的全過程中,特區政府共舉辦八場諮詢會,其中包括兩場公眾諮詢會和六場界別專場諮詢會,另外也舉行了七場座談會,聽取了社會各界就諮詢文本內容、選舉程序、選舉普法宣傳,以及選舉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大量意見和建議。公開諮詢期間及諮詢結束後,特區政府全面整理和分析所收集的意見和建議,並編撰了本諮詢總結報告。在「總結報告」中,既「報喜」又「報憂」,除了是公佈了對「諮詢文本」提出的修法方向及建議的認同意見之外,也實事求是地羅列了少量的不同意意見,因而也是一份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產物。
  主流意見認同必須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資格審查的機制的意見,認為為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須簽署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又或不符合其他任一資格條件者,不得參選。主流意見也認同設立資格審查機制,當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審查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資格時,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被提名人是否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管委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管委會根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被提名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不得向管委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此外,為充分發揮資格審查機制的功能,建議自管委會作出被提名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起計的一定時間內,該被提名人不具再次參選的資格。
  主流意見也認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擁有重大的憲制職能,肩負選出澳門特區及澳門特區政府首長的責任。因而獲選出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必須是「愛國愛澳」人士,故此,有必要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參選人進行資格審查。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的審查機制的設立與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一致,審查工作應交由具權限、能力及途徑進行資格審查的國安委負責。同樣,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是否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審查,本質上是行使政治職能的行為,不受司法審查,故此,不得向管委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被判斷為不具參選資格者,亦不得在一段時間內再次參選。如有選舉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現經事實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形,便有需要跟進審查。為全面確保選舉委員會委員為「愛國愛澳」人士,管委會應當改為常設機構,以便及時處理倘有的委員喪失資格的情況。
  主流意見亦贊同,將資格審查標準法定化,其相關應當具體化、制度化和可操作性。絕大部分意見也贊同打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為,認為有助完善選舉制度,亦有意見對「公然煽動」行為的法律定義及涵蓋範圍表示關注。主流意見也贊同明確幸運博彩承批公司應在行政長官選舉中保持中立,認為有利於保障廉潔公平的選舉環境。對於完善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將處罰對象擴大至任何個人及實體,絕大部分意見表示贊同,認為將加強遏止選舉違規行為、完善選舉流程,有利於維護選舉秩序及公平性。
  因此,這個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諮詢工作的過程,也是一次生動的對「愛國者治澳」原則和「總體國家安全觀」進行教育的過程,收穫甚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