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涉外法治體系建設

黃惠康 鐘佳

  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推動「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新實踐。以高質量法治助力建設富有活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服務和保障高水準開放,是協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涉外法治體系建設的根本任務。要把大灣區打造成為新發展格局的戰略支點、高質量發展的示範地、中國式現代化的引領地。
  粵港澳大灣區三地涉外法治體制融通
  粵港澳大灣區是世界四大灣區中最年輕的灣區,也是最具特色和最具發展潛力的灣區。與此同時,廣東、香港、澳門三地實行不同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具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鮮明特色,法治資源豐富,優勢獨特。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法治格局下,香港、澳門在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大灣區涉外法治體系建設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港澳特區在涉外法治領域保持開放性和國際化水準,有助於推動形成大灣區涉外法治大協同格局,幫助內地城市更好融入國際法治體系,並提供可複製的涉外法治示範標本。
  推進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法治融通,是一項複雜的系統性工程。經過多年探索,大灣區涉外法治體系建設已初步形成基本制度框架體系,但政策協調仍不夠有力有效、規制體系尚不夠完善、三地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法治融通尚存在堵點,高素質涉外法治人才嚴重短缺、風險防控不到位等問題仍在相當程度上存在。建議在中央層面加大法律和政策供給力度,建立健全粵港澳區域合作統籌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強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計劃性、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突出問題導向,促進發展戰略對接和重大專案協作,形成發展合力。同時,以專案化、任務化、清單化方式推動已有政策儘快落地。特別是要統一思想,採取有效措施,不斷提升港澳參與大灣區建設的積極性和獲得感,在產業佈局、政策制定、協調發展中統籌好各方利益,實現三地協同發展、共同受益。
  推動香港、澳門與國家涉外法治建設協同發展
  要把堅持「一國」原則與尊重「兩制」差異有機結合起來,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把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尊崇法治,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把大灣區建設所需和港澳所長有機結合起來,統籌協調,促進粵港澳優勢互補,實現共同發展。港澳特區具有「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可以充分發揮基本法賦予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權,利用好在有關國際組織中的席位和制度性權利,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積極參與並引領國際規則制定,對外展示國家高水準開放與現代法治國家的進步形象,促進不同法治傳統和法律文化之間的交流與融合,推動依法處理涉外經濟、社會事務,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和全球治理體系變革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成為對外傳播我國涉外法治理念與實踐的重要管道和打造對外國際法治交流與合作的橋樑。
  營造一流營商環境必須協同推進,缺一不可。在市場環境方面,要認真對標、主動對接、積極融入國際高標準的經貿規則,持續深化營商環境改革,進一步優化市場准入環境,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推動市場互聯互通更加順暢有序。提升跨境通關便利度,推進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推動跨境便利執業與行業標準共通,便利港澳居民來粵發展和生活,加快提升大灣區市場一體化水準。在政務環境方面,要實現政務服務更加高效便捷,推動大灣區資訊資源共用互認、政務服務「同事同標」,健全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和投訴處理機制。在法治環境方面,要優化完善「共商、共建、共管、共用」的「四共」體制機制,擴大「灣區標準」清單,加快推動「灣區認證」工作,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積極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涉外涉港澳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探索允許港澳企業選擇港澳作為仲裁地。在開放環境方面,要以迴圈暢通、合作共贏為目標,建設國際人才高地,充分發揮港澳在國家對外開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推動大灣區企業深度融入全球產業鏈、供應鏈。
  統籌推進大灣區涉外法治體系的對接融通
  要統籌推進大灣區涉外法治體系的對接融通,關鍵是要在保持粵港澳三地法域獨特性的基礎上,兼顧融合發展與統籌協調,達到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目標。要完善並充分運用現有的三地法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做好工作層面的協同,統籌推進大灣區涉外法治建設,促進大灣區的全方位融合。要進一步推進粵港澳三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對已簽訂的雙邊司法協助安排作系統梳理和整合,並逐步延伸適用於第三方,積極研究探索簽署並出臺落實具有創新性、涵蓋多領域的三方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要進一步加強大灣區的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探索制定統一適用於大灣區的最佳衝突法準則,可以考慮先行制定一些具有「軟法」性質的示範規則,待條件成熟後再制定法律規則。要繼續審慎推進法律和仲裁地選用的司法實踐,適時容許粵港澳大灣區以「先行先試」的方式,自由選擇大灣區內的任何一個法域的法律作為合同的適用法律及大灣區內的任何一個仲裁機構作為仲裁地。要加強高素質複合型國際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完善培養、選拔、使用和管理體制,探索複合型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新模式。
  與其他國際灣區相比,粵港澳大灣區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涉及三個關稅區、三種貨幣、三種法律制度,這在世界灣區建設史上絕無僅有。由此對大灣區的法治建設和法治保障提出了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法治融通的新要求。強化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和法治融通,是加快推進粵港澳三地市場一體化和要素便捷流動的必要條件,也是三地居民和經營主體的迫切需求。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大灣區建設,推進大灣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將「制度之異」轉化為「制度之利」,為高水準對外開放提供強大動力和制度保障。
  (原載《中國法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