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港簽署兩地互認仲裁裁決安排

【本報訊】澳港兩地政府簽署《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明定澳門仲裁裁決在香港執行以及香港仲裁裁決在澳門執行的程序和有關規定。當局表示,相信這項安排有助兩地民商事務糾紛的處理。

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及香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代表兩地簽署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兩地政府認為,隨著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在經濟和貿易上的交往日益頻繁,為更好處理民商事糾紛,推動兩地仲裁的發展,有必要明確澳門仲裁裁決在香港執行以及香港仲裁裁決在澳門執行的程式和有關規定,促進兩地在民商事宜方面的司法合作。

此安排也是繼內地與澳門特區於2007年簽署《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後,澳門在區域司法協助領域內的又一成果。根據《安排》的規定,無論是在澳門抑或是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只要符合《安排》的相關規定,都可以分別在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得到認可和執行。

《安排》亦規定,澳門特區的中級法院是認可的仲裁裁決法院,並由初級法院執行;香港特區認可及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尤其在民商糾紛上,當在港澳其中一地執行仲裁裁決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當事人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陳麗敏相信安排簽署後,兩地互認和執行民商事仲裁裁決的工作定會順利。而袁國強亦稱,兩地政府將會在司法互助方面繼續開展跟進工作,兩地罪犯移交是日後關注及跟進的工作範圍之一。

《安排》文本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澳門特區政府並會就《安排》展開廣泛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