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司法援助申請人擁有的資產限額為32萬元,4月1日起生效,資產限額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可支配財產。按照司法援助制度設立的司法援助委員會最多7人的單數成員組成,設後補代表。
行政會完成討論2項司法援助制度的補充性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定出的資產限額已考慮了獲批司法援助訴訟案件的平均訴訟費及代理費用、現行最低維生指數及收入中位數等。《申請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草案建議將司法援助的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訂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
另外,按照司法援助制度設立的司法援助委員會,委員會由最多七名的單數正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主席及副主席須具備法律學士學歷。委員會成員在被公認為傑出及具相當知識及專業經驗的人士中選任,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為三年,可續期。委員會每週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委員會設有後補代表,主席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就商討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專家或人士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法務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其他技術及行政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