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築是公共財政府應公權力技術介入 文物建築是公共財政府應公權力技術介入

康公廟前晚發生火警,在一八六零年清朝咸豐年間製造的一百五十年歷史三層金木雕刻貢檯,以及檯上的一套五貢被燒成灰燼,周圍的兩尊紫漆箔神像以及案台亦被薰黑,其中右側的西山金聖候王神像腿部被燒穿一個洞。幸消防員撲救及時,才未殃及康公廟建築。事後,文化局文化財產廳廳長張鵲橋表示,康公廟發生火警後,文化局已即時派員到場了解損毀情況,廟宇結構並無大影響;至於被焚燬的文物,可依照存檔紀錄按原貌重造,當局會與值理會商討,盡快展開被焚燬文物的修復工作,估計修復工作涉及木雕及神像雕刻等技術,會有一定難度。而澳門歷史教育學會會長林發欽則建議政府,建立中央機制統籌文物管理,定期檢查廟宇或其他文物的管理實體,並提供文物的管理和保育培訓。

「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但更重要的是,必須「曲突徙薪」。政府在研擬《文物保護法》時,有必要考慮參照內地和外國的經驗,將文物建築定位為「公共財」,並根據澳門的實際和「澳門基本法」有關保護私有財產的規定,在不改變文物建築的所有權的前提下,將文物建築的維護權和監管權,以「公共財」的方式管理。比如,由公權力介入,統一按照有關消防法例對所有文物建築進行嚴格的檢查並安裝相關消防設備(如感應灑水器及消防龍頭等),並監察文物建築的自然或人為、外力損毀程度,撥出公款予以維修等。與此同時,對各廟宇的管理機構(如理事會、值理會及坊會等)進行公權力監管。這樣,就將可避防類似媽閣廟、康公廟遭受祝融光顧的事故,也可有效制止類似媽閣廟值理會「爭權」的情事發生。而即將就任的新任文化局長吳衛鳴,對本澳文物建築的歷史現狀較為熟悉,并接受過相關教育,具有較深的專業造詣,希望他在正式走馬上任後,能把保護文物的專業工作抓起來,以不辜負「澳門歷史城區」被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及澳門作為中西文化交匯之地,擁有較多文物建築的美譽。

「文物」一詞在我國歷史悠久。最初的「文」和「物」二字並不是連在一起使用的,而是分別指代不同的意思。「文物」作為一個完整詞彙首見於戰國初期的《左傳》,至今日成為法律條文中正式使用的詞彙,其稱謂及所涵蓋的內容隨著時代的變遷也經歷了不斷的演變。《中國大百科全書》的《文物‧博物館卷》中對《文物》的定義和內涵的詮釋,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的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其基本特徵有二:其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其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的,不可能再創造的。《現代漢語詞典》也為「文物」作出了簡單明了且大眾化的定義:「文物是歷代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築、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工藝品等」。

對於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優秀物質遺存,在國際上被視為「公共財」,至少在日本就被視為「文化財」。「文化財」是一個涵蓋範圍極廣的概念,依據日本的《文化財產保護法》,受到保護的「文化財」可能為七大類:一、有形文化財;二、無形文化財;三、民俗文化財(包括有形和無形兩部份);四、古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五、傳統建築物;六、文化財保存技術;七、埋藏文化財。由於文物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珍貴的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象徵,故為了保護本國本民族的文物,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將文物主權與國土主權等量齊觀,都制定了專門的法律,將本國本民族的文物納入到國家法律保護之下。阿爾及利亞《關於發掘並保護歷史及天然遺址紀念物的法令》第一條就規定,「一切可移動的、不可移動的,具有歷史、藝術、考古價值的文化財產及不可移動文化財產上的附著物,無論是屬於國家、集體還是屬於私人所有,也不管在這方面曾作過何種讓步,都應認為是國家財產」。希臘《文物保護法》也規定,一切古物,無論是可移動的還是不可移動的,無論是古代的是近代的,只要在希臘的河流、湖泊、海域以及公共、宗教團體私有土地上發現的,都是國家的財產。《西班牙歷史遺產法》亦規定,西班牙的歷史遺產只能是西班牙的歷史遺產,對歷史遺產的保護不受其所有權、使用傳聞權、年代及經濟價值的限制。保護西班牙歷史遺產是每個公共部門應盡的義務和義不容辭的責任。埃及《文物保護法》則規定,屬個人所有土地上如具有文物考古價值,國家可以征用其所有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國際公約》第六條更是規定,「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遺產所在國的主權,並不使國家立法規定的財產權及到損害的同時,承認這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份。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

在澳門特區,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許多文化古跡其實其所有權也已成了「公共財」,亦即特區所有。因此,前段時間媽閣廟值理會領導權之爭,嚴格來說兩造人馬無權爭奪媽閣廟的所有權,而只能是爭取其管理權。當然,仍有不少文物的所有權是屬於集體所有,如天主教會屬下的教堂等,就是屬於教會這個團體的。還有國父紀念館是中國國民黨的黨產。另外,也有一些廟宇的所有權,存在模糊之處,如一些廟宇是以私人名義登記的,而且還曾就廟宇所據土地向法院打過官司。

對於其所有權明顯是屬於特區所有的文物建築,特區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如文化局等,當然要理直氣壯地行使所有權並掌握好監管權,不能容忍媽閣廟值理會「爭權」的事情再發生,以免玷污澳門特區文物及其保護狀況的名譽。即使是所有權明確是由集體或私人擁有的文物建築,也一方面應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六條規定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規定,保護其所有權,另一方面則宜參照國際慣例,掌握好對其的監管權。在保護、維修等方面,更應以公權力「技術性介入」,將其當作是「公共財」而加以管理。準此,正在研擬中的《文物保護法》,也應以保障公益性作為主體,增加對保護文物建築的財政投入并明確私人在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即使是私人所有文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所有權時,也不是無限制的、絕對的,任何私人文物所有人不得借口擁有文物所有權,違反「公財權」,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保護私人文物的所有權不受侵犯的同時,負有指導、監督私人文物所有人履行保護文物義務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