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也須制定拆遷條例以填補法律空白 澳門也須制定拆遷條例以填補法律空白

政府房屋局上週五舉行記者會,介紹有關青洲坊木屋區清拆進度情況。本應是執行者的房屋的,此時卻成了「仲裁官」,採用了「各打五十大板」的手法,一方面,指出現時的青洲坊木屋住戶,須登記於九一及九三年木屋名冊內,且同時符合現行租賃社屋及購買經屋法例規定,才會獲安置。房屋局重申會根據現行木屋條例及公屋法例處理,不合安置資格居民,則須由發展商與他們磋商補償清遷。另一方面,房屋局又重申絕不允許發展商採用暴力行為清拆木屋,並強烈要求發展商清拆餘下木屋時須確保木屋居民安全及妥善安排其物品。並表示,對於日前發生的清遷暴力糾紛,局方已再與發展商開會,並指責發展商的有關暴力清遷行為,亦再次責成發展商許下承諾改善清遷處理手法。

很明顯,那些被房屋局指責的人士,顯然是意圖利用最後的機會「混水摸魚」。他們出於友報所形容的「愛鬧的孩子有糖吃」、「搵政府笨天公地道」的心裡,趁機「撈」它一筆。「不要白不要」、「要不到也無妨」。實際上,據房屋局介紹,不符合安置條件的青洲坊木屋家團,不獲安置原因主要包括如下情況:同一木屋要求每名成年子女均可各自購買經屋;已獲安置的居民以同一木屋或以另一木屋要求再安置;原木屋登記冊內紀錄人已離世,於政府九一及九三年名冊內沒有紀錄的人士要求購買經屋作為安置補償;已擁有私人物業,不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已獲批准四厘或自置居所利息補貼;已為經屋業權人/家團成員或社屋承租人/家團成員;不在政府一九九一及九三年木屋登記名冊內而要求政府安置。局方自今年六月至今,累計已收到發展商遞交一百八十九份安置申請書,涉及一百零五間木屋,審批工作已全部完成。一百七十八份申請購買經屋中,有九十份不符合資格、八十八份基本符合資格;十一份申請租賃社屋中,五份不符合資格、基本符合資格共有六份。而日前與清拆工作人員發生糾紛的木屋人士,有的已曾獲安置於北區購買了一個三房廳經屋單位並已轉售,現已擁有私人物業;有的則以四間木屋名義要求獲四次安置;有的則用同一木屋要求再次安置;有的或擁有私人物業、或享受了四厘及自置居所利息補貼,有的則要求用同一木屋要求每名子女均可各自購買經屋。都是屬於不具獲得安置資格者。甚至昨日還有人說,發展商補償的三萬元,由家庭成員之一拿走了,其餘人分不到。即使是有此情況存在,也是屬於其家庭內部的糾紛,與政府無關,也與發展商無關,再鬧就是無理取鬧。

之所以造成這樣的情況,除了是有不少居民指發展商當年沒有以「即捕即解」方式清拆已獲安置木屋的做法,是導致今日清遷問題複雜化及一拖再拖的禍根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恐怕還是當年有人無意或是有心錯譯了澳葡政府的安置方案,聲稱當局必須以「一屋換一屋」方式來安置木屋住戶,因而使到不少木屋住戶以為「鴻鵠將至」,拖賴不走,拒絕遷出,而致拖了許久。因此,當年發展商未能順利清拆,恐怕這些人也要負一定的責任。

青洲坊木屋區這種情況,在社會訴求多元化之後,可能還會繼續蔓延發展,向其他領域泛濫。實際上,現在就有一些人以「反對」為時髦,辦遊行當吃飯,好像如不趁機「鬧要糖吃」一番,就要吃虧,因而合理不合理都要上街鬧他一次,甚至是鬧個不亦樂乎。比如,經常上街遊行,甚至向澳門中聯辦遞信的所謂「家庭團聚」的訴求者們,其訴求就一不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二也不符合內地公安部門與澳門特區政府的協議規定,因而不獲安排。但這些人仍然是整天上街遊行,還要騷擾視察澳門特區的國家領導人。又如,日前留英澳門留學生因大風雪而滯留英國機場,特區政府旅遊危機辦已是第一時間進行協調,只不過是因為整個歐洲都陷於大風雪之中,機場跑道被封鎖,前往接載的飛機只能等待機場重開之後才可以前往,何況此時所有被延誤的班機都急於升降,等候跑道要輪候一段時間,誰也難知何時才能起飛。結果,就在回到澳門的留學生及他們的家長都在讚揚特區政府之時,卻又有人跳出來指責政府「反應太慢」。總之,凡是反政府就是「英雄」,抗議就是「合理」,造成了一種不良的風氣。政府不是不能批評,合理的批評可以促進政府改善。但成為「澳門式的凡是派」,凡是特區政府的行政行為,不管對或錯都要批評,只能是喪失是非感和正當性,日在日子長久也將失去民眾的支持。

另一方面,在清拆的過程中發生暴力狀況,發展商先是說不知情,只是外判公司的作為;後又說是遭人插贓嫁禍,聲稱有關工人並非該公司工作人員。但不管如何,發展商也應負起監管的責任。

由此,我們想到了內地正在醞釀修訂《拆遷條例》,並將會在明年「兩會」前後公佈。新例將有九個亮點,規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通過其他方式可以實現徵收目的的,不得實施徵收;確需實施徵收的,應選擇對被徵收人損失最小的徵收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並將房屋徵收目的、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予以公佈,以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和被徵收人的意見;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市、縣人民政府不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不及時申請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除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裁定組織實施強制執行;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負責對強制執行行為進行監督;被徵收人有權對違法執行行為提起訴訟;對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等。

澳門既然號稱法治地區,也應在拆遷方面立法,以填補這方面的法律空白。實際上,隨著「舊區重建」的發展,仍然會有某些人效仿內地「釘子戶」。但單是行政拆遷也不行,必須交由法院處理。倘是擔心法院排期過長,可以特案特辦。近日終審法院以特急案處理澳門學社關於遊行的行政上訴,就是一個好例。

然而,這個《拆遷條例》不單止是規範發展商及其所外判的工頭的拆遷行為,也須規範受拆遷方,防制「向天要價」及「釘子戶」行為。總之,是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把一切活動都規範於法律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