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原有法律清理 及適應化處理工作概覽(一)

【本報訊】根據第3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法務局負責統籌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間頒佈為數2,123項的原有法律和法令的清理及適應化處理工作。一連五周,本欄為大家介紹該工作的歷史背景及目標,重大意義及主要內容,以及具體工作情況。

一、有關清理及適應化工作的歷史背景及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澳門法律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附件三所列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協約、澳門原有法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所構成。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條的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而根據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三條的規定,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的澳門原有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為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回歸法》的規定,並因應回歸後本澳的政治和行政體制架構、社會及民生均發生相當大變化的情況,特區政府對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間頒佈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法令進行清理及適應化處理,旨在明確該等原有法律和法令的生效狀況,以及簡化現有既龐大又複雜的原有法律體系,並以目前仍然生效的原有法律為基礎,整理出一套既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又能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制相協調的、清晰明確的原有法律的最新文本,使原有法律條文能更方便地查閱、更清楚地理解和更準確地適用。

篇幅所限,下周繼續介紹有關清理及適應化工作的重大意義及主要內容。

(待續)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