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制度改革首先應革掉這種官老爺作風 醫療制度改革首先應革掉這種官老爺作風

政府醫院某些主管官員以舉行記者會的形式,反駁立法會議員梁玉華就政府醫院使用公保送病人到外地就醫的問題向政府提出的書面質詢,還扣上了一頂「政治干預」的大帽子,並刻意地將火頭燒向梁玉華工作的鏡湖醫院。此事在坊間引起強烈反感及熱烈議論,認為政府醫院某些主管官員在回歸整整兩年之後,尚未能轉變觀念,更沒有建立「公僕」意識,仍然抱著「當官做老爺」的心態,「老虎屁股摸不得」,將議員依法執行自己的質詢職權當作是「政

治干預」,而且有意要抬高事態的層級〔以舉行記者會來反制書面質詢〕,擴大矛盾〔將「戰火」引燒到梁玉華工作的鏡湖醫院〕,挑撥離間〔損害政府醫院與鏡湖醫院的關係〕。這種作風,其實就正是澳門衛生醫療制度改革的工作中,首先要「革」掉的官僚習氣。

按照政治學的理論,議會質詢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中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質詢是議會對於政府所應負責之事,用書面或口頭提出詢問並要求答覆。質詢的目的,在於明瞭政府施政的內容與方針,但同時亦可以批評政府的政策,並督促政府,糾正政府官員的違法或失職行為。質詢制度實施得好,就可充分表達民意於政府,且可使政府知悉民意而有所警戒。因此,在當代政制中,質詢制度已演變成為行使國會職權相當重要的法定工具,甚至成為「內閣制」國家國會最重要的監督政權的方式之。而且,由於民主政治是多數決政治,同時又須保護少數人的權利,故質詢制度在民主國家中,又成為少數黨監督多數黨的工具。因此,質詢權的運用,不僅成為國會議員發揮職權功能的重要工具,甚至成為立法機關監督行政機關最有效的武器。在一些國家甚至以法律明定,行政官員對國會議員的質詢進行答覆,是憲法義務;如果行政官員蔑視國會議員的質詢,自應構成「藐視國會罪」,由國會或司法機關加以處罰制裁。當然,為了慎重起見,避免議員質詢時發生濫權情事,委員會主席依法應有不當質詢的制止權限及拒絕答的強制權限。至於行政官員是否構成「藐視國會罪」,則應由國會的紀律委員會或司法機關予以處理,以解決可能發生的爭議。

基於此,「澳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按照這一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依法享有質詢權。立法會議員有權對政府主管的工作、推行的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要求政府主要官員或其他負責官員回答立法會議員的詢問。立法會議員通過行使質詢權,對政府的工作實行有效的監督。這正是落實「澳人民主治澳」精神的一項具體規定,並充分體現了澳門回歸後,廣大澳人當家作主人,亦即是立法會議員代表廣大選民透過行使對政府的監督權來參與「治澳」。

回歸後,立法會議員的質詢權力得到了較好的運用。一方面,是大多數議員積極行使質詢權,無論是以追求民主為職志的「民主派」議員,還是來自傳統愛國社團的議員,甚至是一些官委議員都頻密地就政府各項具體施政問題提出質詢;另一方面,被質詢的政府部門,以認真的態度來對待議員的質詢,都能在立法會會議的質詢現場負責任地口頭答,或是在較短的時間內,書面回答議員的書面質詢。儘管有些官員的答內容,未能令議員和市民完全滿意,但他們對待質詢及進行答的態度,是誠懇的。因而人們是「雖不滿意,但能接受」。 

但政府醫院某些主管官員對梁玉華議員所提的質詢所採取的態度,卻令人感到訝異、驚。這是因為,一、梁玉華所提的是書面質詢,但有關官員並非以「對等」的方式以書面答來回應,而是要搞記者招待會,令人產生這些官員要抬高事態的感覺。在這方面,遭受池魚之殃的鏡湖醫院就做得較好,只是發表書面「聲明啟事」予以回應,並明確表示「暫時無意召開記者招待會」。連民間機構也懂得並遵守這一政治分際,為何公共行政及政治學識實的相關官員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相信當不了這一級的官員;如事實是相反的話,則只有一個可能:以不正當手段騙取這一職位,卻來?相關官員即使是對梁玉華所提質詢持不同意見,認為有澄清的必要,也應像其他官員〔包括作為政府醫院某些主管官員的上司崔世安司長在內的司長級主要官員〕那樣,在書面答中平心靜氣地擺事實講道理,將事實真相講清楚說明白;但相關官員卻是在使用了一些情緒化語言的同時,竟向提出質詢者扣上了「政治

干預」的帽子。此事如果發生在西方某些國家,可能會被判以「藐視國會罪」。三、梁玉華雖然是鏡湖醫院的職工,但她在提出質詢時,是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與鏡湖醫院無關,況且她在質詢中也未有提及鏡湖醫院。但相關官員卻賣弄小聰明,認為將「戰火」引燒到鏡湖醫院,就可連消帶打,並使梁玉華「後院起火」。而偏偏卻是「聰明反被聰明誤」,暴露了相關官員對醫療制度改革抱抵觸情緒的源頭之一,就是未能正確對待如何合理配置政府醫院與鏡湖醫院之間的資源問題。如果梁玉華議員也「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地回扣其一頂「帽子」的話,大可指稱這些官員企圖以在兩家醫院之間挑起矛盾的手法,來達到其抗拒醫療制度改革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