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等新聞團體應主動承擔擬制專業守則責任 記協等新聞團體應主動承擔擬制專業守則責任

〔續昨〕倘若是通過立法程序修訂《出版法》第五十六條,並由新聞專業團體以自發自動制定「共同契約」的形式聯合協商擬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就不但可為特區政府化解「有法不依」的尷尬情況,也符合國際慣例,使澳門的新聞行業在享受「新聞自由」與履行「社會責任論」之間,有規可依。因此,「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等四個新聞專業團體及其負責人,應當在「有位」的情況下「有為」,為填補澳門新聞領域中的這一法律空白幹些實事,而不要把社團領導人的「位置」當作為追求和享受社會政治榮譽地位的「資本」和「籌碼」,認真地呼應白志健主任在拜訪工聯總會和街坊總會時提出的「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精神,積極探索新時期群眾工作的新思路,把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與維護基層群眾的合法權益有機結合起來」,及「積極探索社團工作的新路向」的要求。

其實,由新聞專業團體自行撰訂「新聞工作者通則」,在本澳已有先例。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間,「澳門記者聯會」就發表了《記者專業守則》,供其會員參照執行。但可惜此舉得不到自詡為「最有代表性」的「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的積極正面回應,而未能形成一種應由新聞界行內自行擬制《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行業輿論氛圍及壓力,亦即是任由前澳葡政府掌握制訂並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的主導權。

澳門回歸後,包括新聞工作者在內的廣大「澳人」,成了澳門的主人,是廣義的「澳人治澳」的成員之一。因此,作為新聞工作者的「代表」的新聞團體,無論是從其本身責任的角度出發,還是以其專業團體的角色而言,都有必要協助特區政府妥善地解決《出版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一直未能得到切實落實及施行的問題,主動地建議特區政府透過立法程序修訂《出版法》,將其第五十六條的內容修改為由特區政府授權澳門新聞專業團體自行協商擬訂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

實際上,目前在國際上,已公佈了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守則的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大多是由新聞工作者的專業團體擬就並通過,並作為新聞從業員的「自律公契」,而不是由政府以法律形式頒佈的。在「一個中國」架構之下的兩岸三地,也是如此。──即使是在實行社會制度、將大眾傳媒視為「喉舌」的祖國內地,也有制訂及發表《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而且並非是由政府出面立法,而是由以「人民團體」形態成立的「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簡稱「全國記協」,下同〕擬定並發表的。年前,筆者跟隨本澳一個新聞界參訪團赴京訪問,在拜會「全國記協」時,曾向該會的負責人了解該會所制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的情況。該會負責人表示,「全國記協」是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而行使制訂行業職業道德准則的權力的。這個「職業道德准則」是「行內協約」,要求行內從業人員尤其是該會會員自覺遵守,而並非是行政命令。而按照國際規例,這種「行內協約」是不應由政府以法令形式頒佈的。

「全國記協」負責人的這番話,較好地體現了「社會責任論」,亦即是在捍衛「新聞自由」原則下做好「新聞自律」的精神,同時又堅持了「新聞自律」應該是「新聞界自動自發共同制約,而並非是法律強制行為」的原則。

據了解,「全國記協」是在於一九九一年一月舉行的第四屆第一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的,並於一九九四年四月舉行的第四屆第二次全體會議修訂,一九九七年一月作第二次修訂。《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在撇除了「四個堅持」的政治部份之後,在屬於新聞專業的道德規範方面,有如下多點是可供參考的:一、新聞報導不得宣揚色情、兇殺、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調低劣,有害於人們身心健康的內容,要促進積極向上、健康文明的社會風尚。二、維護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揭人隱私,不誹謗他人,要通過合法和正當的手段獲取新聞,尊重被採訪者的聲明和正當要求。三、維護司法尊嚴,對於司法部門審理案件不得在法庭判決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的報導。四、不得捕風捉影,不得想像虛構,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歪曲事實。五、工作要認真負責,避免報導失實。如有失實,應主動承擔責任,採取補救措施。六、採寫和發表新聞,不得從個人或小團體私利出發,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輿論工具發泄私憤,或作不公正的報導。七、尊重科學、尊重實踐,對於有爭議的學朮問題,不任意褒貶,不武斷偏袒。八、克服行業不正之風,不刊發各種形式的「有償新聞」,不得以新聞或版面作交易,索要錢物,牟取私利。九、新聞活動和經營活動要嚴格分開,記者編輯不得從事廣告或其他經營活動,從中牟利。十、同行之間應建立平等、團結、友愛、互助的關弟,提倡正當的業務競爭,反對從個人或小團體私利出發,故意給同行製造困難,敗壞同行聲譽。

而在台灣地區,也由「新聞評議委員會」自行制訂了《中國新聞記者信條》、《中國報業道德規範》、《中國無線電廣播道德規範》及《中國電視道德規範》。其中,「記者信條」比較原則性,而三個行業的「道德規範」則比較具體而詳盡,其內容除了與北京的「職業道德准則」有相同或近似之處的之外,還有以下幾點是值得澳門同行參考的:一、新聞採訪應以公正及莊重態度為之,不得假借採訪,企圖達成個人阿諛、倖進或其他不當之目的。二、新聞報導錯誤,應即更正﹔如誹謗名譽,則應提供同等地位及充分篇幅,給予對方申訴及答辯

之機會。三、報導犯罪新聞,不得寫出犯罪方法﹔報導色情新聞,不得描述細節,以免誘導犯罪。四、少年犯罪,不刊登姓名、住址,亦不刊佈照片。五、新聞評論應力求公正,並且建設性,盡量避免偏見、武斷。六、新聞或廣告不得刊登裸體或猥褻照片。七、不得偽造或篡改照片。八、廣告不得以偽裝新聞方式刊出,亦不得以偽裝的介紹產品、座談會紀錄、鳴謝啟事或讀者來信的方式刊出。九、徵婚廣告應先查証屬實始得刊出,以免讀者受騙。十、報紙應提供篇幅,刊登與自己立場不同或相反之意見,藉使報紙真正成為大眾意見的論壇。

而在香港特區,年前也由幾個新聞專業團體聯合擬制並公佈了「新聞工作者守則」,其內容與海峽兩地的同類「同業契約」大同小異。

既然對新聞輿論管理較嚴的中國大陸,及在廢除「戡亂動員時期」之前的台灣地區,都能放心由新聞專業團體自行制訂有關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的文件,那麼,號稱擁有新聞自由的澳門特區,及「不干預新聞運作」的澳門特區政府,就更應該信任新聞專業團體自行制訂這類文件。更何況,澳門的新聞工作者與澳門特區政府之間是並沒有僱顧關係的,相反新聞媒體還具有代表社會公眾監督政府的功能,這就更不應是由政府來制訂頒佈規範新聞工作者專業道德操守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