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工作報告有亮點唯也有不足之處 廉政公署工作報告有亮點唯也有不足之處

澳門特區成立後,在特區各主要機關的公共關係工作中,廉政公署是做得較好的一個。除了是舉辦倡廉講座,加強與社團聯繫,及與各中文報章合作開辟「廉政園地」專欄,進行海報設計比賽等之外,每年編制的年度工作報告,也在正式付印之前,提前將其校樣複印本提供給各媒體單位參考/報導。昨日,本報就收到了《二零零二廉政公署年報》複印本一份,使本報採編人員得以在該「年報」正式出版之前先睹為快,了解該「年報」的內容,方便採編工作。

按照該「年報」所示,廉政公署去年的收案數字為一千一百一十六宗,與前年的一千二百六十五完相比下降約百分之十二,是廉署成立三年來首次出現輕微下降。這與三年來貪污現象明顯收斂,政府部門的服務改善,社會廉潔意識普遍有了相當程度的提升有關。而按收案的來源劃分,由市民舉報的仍佔絕大多數,比例上與前年相若,可喜的是愿意具名舉報的比例有所提高,匿名的則相反下降。雖然情況有所好轉,但明顯仍未足夠。

二零零二年的立案數字為一百三十一宗,佔全年收案數字的百分之十一點七,數字與比例均與二零零一年相若。立案數字中,仍以刑事違法性質者佔大多數,達百分之八十七點八。行政申訴的立案數字相對較低的原因,是因為大部份個案,在徵得投訴人的同意下,採取了更有效率的轉介或非正式介入的方式處理,更快地為投訴人解決實質問題。

二零零二年由廉署移送檢察院的案卷共二十四宗,涉及違法行為六十一項,個別案件的複雜程度和涉及面與以往不同。在移送檢察院的案卷中,涉及偽造文件的十七項,詐騙十二項,偽造証明四項,受賄作不法行為三項,偽造技術註記三項,濫用職權三項,瀆職三項,行賄二項,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二項,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二項,使用虛假証明二項,受賄作合規範行為、有關保險及為獲得食品之詐騙、作虛假証明、非法僱用勞工、職務之僭越、禁用武器、有組織犯罪、黑社會等各為一項。

粗閱這份「年報」,一方面為廉政公署去年的工作成績感到欣喜,另一方面又對廉政公署在執行「反貪」職能時,雖然查獲了不少案例,但多是「蝦毛」鮮見「大魚」,而有所失望。或許,這是由於澳門回歸後,各級公務員能以「澳人治澳」精神廉潔奉公而致,但總是使人感到與社會現實存在著一定的距離。另外,從「圖表十二」所列「移送檢察院之案卷所涉事項」來看,其中有一些案例如有組織犯罪、黑社會、非法僱用勞工等,並非是廉政公署本身職責所針對的違法行為,而最能符合及體現廉政公署職責所針對的「行賄」、「受賄作不法行為」等,比例卻又是偏低。因此,廉政公署日後在執行其職責時,似是宜注意不單止是要滿足於辦案的數量,而且更需要提高辦案的質量,尤其是注意深挖那些隱藏得很深,而且對社會生活影響面也較大的「大魚」。而所謂「大魚」,不但是指其涉案數額較大,而且也可針對其職級較高而言。

有意思的是,在二零零二年度內,經廉政公署移送檢察院起訴並由法院判案的案例中,涉案的十八人中竟有八人是「監獄囚犯」。盡管這些被告是身為監獄獄警的被告的「共犯」,但以其身份與案情事實〔加重勒索罪〕比照,卻是與人們通常印像中的「貪污」、「受賄」等,風馬牛不相及。而且令人感到納悶的是,在「二零零二年法院判案」表格中,所列被告/嫌犯的名字,如是被法院判決無罪者而未列出全名,尚是可以理解的話,一些已被法院判決罪名成立並已刑期確定的被告,卻仍是未將其全名列出,亦即仍在名字上打「×」,則顯得過份「尊重人權」。而對於違法者「尊重人權」,就有可能會導致對案中受害者以至全澳守法市民的人權並不夠尊重。

按照「年報」所示,廉政公署去年共接受了二千六百三十九份公務人員提交的「財產申報書」。不知是法律制度使然,還是廉政公署的工作並未完全到位,市民無法得悉這二千六百三十九份「財產申報書」的申報內容,也就無從發揮作為「澳人治澳」主體的監察權利。而在鄰近地區,包括同是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特區,和尚待統一的台灣地區,這些申報資料是可任由市民查閱或是刊登在《監察院公報》上的。對此,希望澳門特區能予以改進,如是法律制度使然,宜從修改完善方面入手,如是屬於廉政公署的責任,則應予以改進。鑑於二零零三年將是公職人員每五年作財產重新申請的年期,預計約有一萬一千名公務人員必須提交更新的「財產申報書」,就更應保障和滿足廣大市民的監察權利。這是更好地體現澳人民主治澳的需要。

「年報」詳盡介紹了廉政公署去年所完成的有關法律制度專項審查的情況,據示去年完成了《公共行政當局非長期或臨時人員聘用制度》及《公務法人領導及主管級人員之適用法律制度》的審查。但遺憾的是,在去年春天的「清茶談廉政」活動中,有關負責人曾作出了在去年度內對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的法例進行修訂的承諾,但此項承諾的落實兌現情況則未見在該「年報」上得到反映。不知這一工作是否已經「胎死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