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條例修法雖可接受惟仍未滿意

延宕了將近兩年共四個會期的「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昨日傍晚終於獲得通過。台聯黨提出的不核發大陸配偶身份証及戶口名錄、無選舉權、不得擔任公職及組織政黨,大陸學校不得到台灣招生,兩岸通航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等五項「修正動議」,盡管獲得十餘名民進黨籍「立委」違紀支持,但在民進黨、中國國民黨及親民黨黨團的聯手反對下,均以極為懸殊的差距遭到否決。民進黨團與國、親兩黨黨團首次「攜手合作」,使到「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的獲得通過及台聯黨團開歷史倒車圖謀的徹底破產,這除了是因應了「歷史潮流不可阻擋」的發展規律之外,也折射出陳水扁選情緊急,民進黨不敢在「兩岸直航」及涉及到人權問題的「兩岸人民婚配自由」等問題上逆歷史潮流而動,以避免失去大量選票。

實際上,國、親兩黨要搶在「總統」大選啟動之前完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法案的立法程序的心態,十分明顯。另外,民進黨團也決意要讓「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能在距離十月六日期限屆滿後最短的時間內完成立法程序。而台聯黨團則要逆歷史潮流而動,為兩岸關係發展製造障礙,及阻擋連戰,宋楚瑜當選「總統」、「副總統」,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提出「阿諾〔台生〕條款」、「宋楚瑜條款〔候選人欠稅不得參選〕」限制所折射出的焦急情緒,也頗為強烈。於是,四黨黨團都下達了「甲級動員令」,要搶在「雙十」三天假期之前進行「決戰攻防」,令到原已排定日期前來港澳地區參加「雙十」活動的朝野各黨「立委」代表,也被迫臨時決定取消行程。經過激烈較量,台聯黨團提出的所有的條款動議,均遭民、國、親三黨黨團聯手封殺。台聯黨團決意杯葛的「不同政黨候選人可以同組參選」條款,也獲順利通過,為「連宋配」參選提供了法源依據。

十一年前頒佈的「兩岸關係條例」,採取了一些放寬兩岸交往交流限制的措施,相對台灣當局原來所持的「三不」立場來說無疑是一大進步,客觀上有利於兩岸交流和往來,應當予以必要的肯定。但是,該「條例」仍然阻撓直接「三通」,而且用立法形式限制兩岸關係的進一步發展,繼續歧視大陸人民,有些限制和歧視性的規定反而因為「條例」的正式實施而變得更為嚴格。經過十一年來的實踐,已經証明該「條例」不但未能適應兩岸關係發展的實際情況,而且也極為不利於台灣經濟的繁榮發展。因此,前年七、八月間召開的「經發會」,確定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取代現行的「戒急用忍」政策。為適應這一政策轉變,當局著手修改「兩岸關係條例」,但進度甚慢。國、親兩黨黨團被迫於去年六月間在國民黨籍「立委」章孝嚴所提動議的基礎上,提出「直航動議案」。經過「陸委會」主委蔡英文與國、親黨團緊急斡旋協商,達成全面修訂「條例」的共識。但「行政院」去年九月下旬向「立法院」送交「條例」的修正草案之後,又遭台聯黨團強力阻撓,而親民黨籍「立委」馮定國等人亦提出了比「行政院版」更為激進的「給我直航,其餘免談」訴求,使到「修正草案」先後在去年十一月間及今年七月初的「臨時會」上,均未能如期完成立法工作,據說曾急得蔡英文淚灑議場。

因此,盡管昨晚通過的「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仍有一些不如人意之處,對徹底解除「戒急用忍」束縛所邁的步子仍不夠大,但在目前階段而言,尤其是在「台獨」勢力猖獗,大搞「台灣正名」、「一邊一國」、「兩國論」、「推動新憲法」等「台獨」活動之際,能使「條例」仍能守住「國統綱領」的底線,而且也對大陸當局提出的一些涉台政策作出了善意的回應,相對地還是有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的,因此還是顯得頗為難能可貴的:

一、該「修正草案」在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仍保留「國家統一前」的提法,堅持了「國統綱領」的底線,而其第二條有關「名詞定義」的規定,仍是使用「台灣地區」、「台灣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大陸地區人民」的概念,並將「大陸地區」繼續定義為「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也符合「國統會」關於「一個中國」涵義的詮釋。這對「一邊一國論」、「兩國論」、「催生新憲法」等「台獨」逆流,不啻是一記有力的鞭笞。

二、在兩岸通航方面,由過去的「全面禁止」修正為「許可制」,為兩岸「直航」賦予了法源依據,對台灣當局企圖拖延「三通」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而且,也對北京提出的「民間對民間,行業對行業,公司對公司」協商「直航」事宜的提議,作出了善意的回應,設立了「複委托機制」,亦即由「陸委會」授權的民間機構,得以和大陸的民間機構進行協商,使到兩岸兩會將不再是唯一的協商管道,這也等於是台灣當局間接承認意圖在尚未回到「一中」立場及承認「九二共識」之前,就催迫大陸當局恢復兩會談判的圖謀,已經失敗。

三、對大陸企業赴台投資或從事業務活動並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由「全面禁止」改採「許可制」,並准許民眾攜帶「財政部」所定限額的人民幣進出台灣。與此同時,也對台商赴大陸投資放寬限制。這些,均有利於兩岸經貿交流的深入發展。

四、台灣人民進入大陸地區廢除「許可制」,改採一般出境查驗制度。從事經貿活動的大陸人民也從過去的禁止在台灣地區停留,改為得依法令在台灣地區停留,居留期最長三年,期滿後得申請延期。在此基礎上,以「許可制」方式,允許大陸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購置房地產物業。這有利於兩岸人民交往。

五、由過去的全面禁止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改為「半開放制」,亦即在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下,可以從事該項兩岸地方政權機關的交流活動。

此外,還有大陸配偶可以定期申請在台定居,大陸學校可以赴台招生等新規定,都有利於兩岸人民交往交流,也符合人道精神。

當然,這項「修正草案」的立法精神,只是如蔡英文所言「貼近兩岸關係現狀」,亦即是將現在「檯面下」已進行的事務予以「檯面化」而已,仍然缺乏前瞻性及開拓性。而且,在目前階段急需解決的大陸學歷認可,大陸人民赴台旅遊,台商擔任大陸地區人大、政協等政治公職……等事項,仍未得到回應。因此,也就只能以「雖可接受,仍不滿意」來評價這項「修正草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