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完成黨內登記其政見有「違憲」之嫌

據民進黨文宣部電郵給本報的「新聞資料」稱,台灣地區的「總統府」秘書長邱義仁昨日上午代表陳水扁到民進黨中央黨部,完成黨內「總統」候選人的黨內登記程序。邱義仁將黨內登記作業規定所需的候選人証件及保証金七百萬元〔登記費六百萬元及民調費用一百萬元〕交給組織部選務工作人員。昨日為民進黨中央辦理黨內登記最後一日,僅有陳水扁一人完成登記手續。

邱義仁在向民進黨中央黨部提交的陳水扁參選「總統」的「提名公報政見表」中,提出了六大主張。分別如下:一、堅持海峽兩岸一邊一國,反對「一個中國」、「一國兩制」。二、深化民主改革,杜絕黑金復辟。三、團結族群相信台灣,共同抵制「唱衰台灣」。四、持續拼經濟,落實大改革。厚實經濟實力,強化社會福利。讓台灣變得更好,讓人民過得更好。五、公民公投,催生新憲」。結合兩千三百萬人民,讓台灣成為一個完整、正常、偉大的「國家」。六、拓展「務實外交」,開創國際空間。讓世界走進來,讓台灣走出去。

該「新聞資料」還報導稱,民進黨秘書長張俊雄在登記後表示,依照黨內提名作業要點的規定,在完成登記作業後,還必須經過政策辯論、黨內投票及民意調查的階段,最後才產生「總統」候選人。若至登記截止日為止只有一人登記,或經黨協調後最後只有一位人選,之後的政策辯論、黨員投票及民調即可停止辦理。十一月十一日的中執會候選人資格審查完畢後,十二月十日的中執會決定提名人選,然後向十二月十三日的「全代會」報告,才能完成黨內提名程序。而「副總統」候選人人選則是「總統」候選人指定後,預定於十二月十日後宣佈。

民進黨將黨內「總統」候選人登記程序日程訂為十一月三日至七日;倘有兩人或以上登記初選,在十一月十五日依抽籤決定號次,十一月二十九日進行黨內初選投票;十二月十日由中執委會議決定提名人選,並由中執會向於十二月十三日在台北市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的「十全會」二次會議報告並決議。這個日程安排,顯然是經過「精密計算」。其意圖,除了是本欄曾分析過的:一、將陳水扁成為「總統」參選人的日期「盡量靠後」,亦即避免過早地將他的「總統」身份「降格」為「總統候選人」而與連戰平起平坐,並防止讓「連宋配」得到及早進行競選宣傳造勢活動以拉抬聲勢的機會,讓陳水扁爭取到更多的「政策買票」時間;二、為陳水扁慎重挑選「副手」爭取到多一些思考比較的時間,以求「副手」人選最為有利於選情的考量;……之外,從近日的事態發展態勢來看,還可能是配合陳水扁的「出訪」,以提升他的「形象分」,阻遏有意向他挑戰的人士,使他能夠在「無人挑戰」的情況下,以唯一人完成黨內登記程序的姿態,製造「萬心歸順」的形象。實際上,整個黨內登記程序時間,就「正好」是與陳水扁外訪的日程「交疊」。而陳水扁十一月六日返回台北,黨內登記程序則於十一月七日結束。

另外,台灣地區「中央選舉委員會」也已敲定了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工作的進程:十一月十二日發佈「選舉公告」;十一月十二日至二零零四年二月九日受理「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即海外選民〕登記。十一月十二日至二零零四年二月九日受理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十一月二十日至二零零四年一月三日受理「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連署書件;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前查核「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一月三十一日至二月六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二月十一日前,審定候選人資格及名單;二月十三日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二月二十一日至三月十九日,辦理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二月十九日完成編造選舉人〔即選民〕名冊。三月二十日為「總統」大選投、開票日。三月二十六日前審定選舉結果並公告當選人名單;三月三十日前製發當選証書。而民進黨的黨內登記程序,也「恰巧」地安排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發佈「選舉公告」的十一月十二日之前完成。這就在既要「盡量延後」,又不能拖到「中央選舉委員會」發佈「選舉公告」之間,取得了平衡。

由於到昨日黨內登記程序結束時,只有陳水扁一人完成登記程序,故而民進黨中央可以節省政策辯論、黨員投票初選及進行民意調查的程序。不過,按照《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候選人提名民意調查辦法」等民進黨黨內規章規定,陳水扁已繳交的六百萬元登記費及一百萬元民意調查費用,則不獲發選。

在這裡,有一個值得爭論之處,是按照台灣地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所編印的「選舉公報」,應刊有各組候選人的「參選政見」。而昨日邱義仁代表陳水扁進行民進黨黨內登記程序時所提交的「六大主張」,顯然就是准備提交給「中央選舉委員會」在「選舉公報」候選人「政見」欄別印發的「政見」。在陳水扁的「六大主張」中,有「堅持海峽兩岸一邊一國,反對一個中國」之語,而《中華民國憲法》卻是一部主張「一個中國」的「憲法」,而且列有「固有疆域」的規定。陳

水扁的這一參選「政見」,是否會與他所參選的「中華民國總統」所必須恪守及執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相抵觸?如答案是肯定的話,他的候選人資格是否存在疑問?這確實是需要「大法官會議」作出「釋憲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