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談特首選舉法草案中若干值得商榷之處 續談特首選舉法草案中若干值得商榷之處

將澳門特區的「特首選舉法」草案與香港特區選舉第二任特首的選舉辦法相比,可說是「有辣有唔辣」。亦即是既有進步之處,也有比香港特區第二任特首選舉辦法顯得較為落後的地方。

最為人稱道的是,澳門的「特首選舉法」草案,設計了「無必然當選」的機制。實際上,在香港特區選舉第二任特首時,由於董建華獲得選舉委員會七百九十四名委員中的七百一十四人的提名,支持率達到百分之九十,而按選舉辦法中倘參選人獲選委會委員過半數提名即自動當選,不用經過選舉的程序設計,而自動當選。這樣做,「政治力介入」的跡象十分明顯,由董建華一人壟斷了絕大部分政治資源,嚴重擠壓了其他有意參選人士的參選空間。顯得頗為霸氣,「一個人玩晒」,完全不符「多元民主」的原則。如果說,董建華在獲得連任之後,是能夠扔掉其在首任任期內優柔寡斷,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作風,充分運用「行政主導」的有利條件,既充分發揚民主又集中行使權力,既有集體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地依法施政、施法行政,那也還是無話可說。但他連任之後的種種表現,卻令人失望,連一些當初曾參與提名的選委會委員,也媽聲連天。因此,這種「自動當選」機制的設計,缺乏民意壓力,獲任者當然也就在腦子裡缺乏了一根「民意監督」的弦,又怎能把「港人治港」的工作做好?枉負了七百多名選舉會委員所代表的大部分民意的托負。

可能是吸取了這個教訓,澳門的「特首選舉法」法案對特首選舉並沒有置設「自動當選」機制。也就是說,即使特首參選人獲得過半數選委會委員的提名,也須經過投票選舉的程序。這樣的設計,是符合民主的原則的,而且因獲選的特首是經由選舉人〔即選委會委員〕選舉產生,也就具有了民意基礎及民主權力來源,其施政權威及公信力也就得到確認。而且也使特首在行使其職權時,時刻想著「民意監督」的問題。

不過,既然據說作出「排除自動當選機制」設計時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不排除唯一候選人獲得大量提名,但在投票時所獲票數不過半而落馬」,為何「特首選舉法」法案對提名人數卻不作出「上限」規限,以利更好地落實這一值得肯定的立法意圖?實際上,爭取連任的候選人,可能會因其掌握有行政資源,要獲得二百五十名以上選委會委員提名,亦即擠壓其他人的參選空間〔徵集不到提名人數下限五十人的提名〕,並不困難。但倘真的發生「唯一候選人獲得大量提名,但在投票時所獲票數不過半而落馬」的情況,那就是重大政治事故了。屆時要想補救,也不容易。因為從已公開報導的消息看,「特首選舉法」法案似是並未對在選舉過程中發生種種「意外」狀況,如候選人死亡、退選、被揭發不符候選人資格,或唯一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未獲過半選票,而導致選舉失敗等,設定補救機制。以上種種,無疑是「特首選舉法」草案的一大敗筆。因此,該法案在交付立法會審議後,議員們應出以公心,針對上述有可能會出現的「狀況」,預早設定補救機制。

筆者提出上述的問題,並非是針對任何有意參選的人士。而是希望一部關係到「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能否穩妥執行的本地區基本法律,能盡量做到嚴謹、嚴密、嚴肅,無懈可擊,不存法律漏洞。實際上,這部「選舉法」並不單止是規範第二任特首的選舉。倘僅如此,相信是爭取連任的現任特首何厚鏵,由於眾望所歸,獲得選舉會絕大多數選委會委員提名,因而形成只有一名候選人參選,以致在客觀上擠壓了其他有心人的參選空間,相信人們還是會以寬容、理解的心情來面對。但在按「澳門基本法」規定,何厚鏵不能再參加的第三任特首選舉,或是何厚鏵如無意參加第四任特首選舉〔基本法並未對「隔任參選」作出限制〕時,不排除會真的發生「壟斷提名權」但又「得票不過半」的情況。其實,即使是得到大多數澳人擁護的何厚鏵本人,在第一任特首選舉投票的前夕,坊間都曾湧動著一股「不讓何厚鏵高票當選」的暗湧。既然形象及能力近乎完美的何厚鏵都遇到這樣的挑戰,在日後也就不排除其他人參選時,前述的「狀況」會隨時發生。

至於澳門「特首選舉法」比香港同一法例不足的地方,最明顯的恐怕就是選舉委員會擬據類似立法會間選議員選舉方式產生的問題。實際上,香港選舉會八百名委員的產生方式,有三個途徑:其一是「當然委員」,即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立法會議員。由於他們都是在港按法定程序經選舉產生的,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其「廣泛的代表性」已獲香港市民所公認。二是「獲提名委員」,由政府指定的六大宗教團體在提名的參選人中,通過排列優先次序和政府任命的選舉主任抽簽產生。三是「獲選出委員」,即由除上面三個界別分組以外的三十五個界別分組的投票人,按各自的委員分配數目,從獲提名的候選人中選出來。而投票人則分別來自「團體投票人」和「個人投票人」。在二零零零年七月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選舉中,登記投票人近十八萬〔其中團體投票人一萬五千人,個人投票人十六萬四千人〕,行使投票權利,從九百零五名候選人中選出六百六十四名選委會委員。

相比之下,澳門選委會成員的組成,除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宗教界代表等之外,其餘各界別代表是參照立法會選舉的間接選舉的方式進行,則顯得較為落伍。這是因為:一、立法會選舉是在既有直接選舉,又有特首委任的情況下,設置間接選舉的。還可算是具有一定的「民主」性質。而選委會則是在排除了具有高度民主意涵的直選的情況下,保留比「直接民意」倒退的間選,就難以體現「澳人民主治澳」的特質。二、在全澳的大大小小社團中,並非是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都具有間接選舉的選舉權,這就將有可能會發生「民主權利不平等」的缺失。三、也並非是所有在澳門社會政治事務中較有建樹的人士,都是具有選舉權的社團的成員,這又將會形成另一種形式的「民主權利不全面」。四、即使是在具有選舉權的社團之間,有的社團規模較大,有的則是規模較小,但一律是每個社團只有十一張選票,這就形成「選舉學」上所指的「平等權」及「代表值」失衡的情況,有違「一人一票,一票一價」的普遍原則。五、有的人擔任多個社團的領導機構的職務,而且還是橫跨界別。如果不作出區隔,就將形成「複數選舉」。六、只允許社團的領導機構的成員參與投票,對社團的其他成員也不公平。

總之,繼續沿用早已被批評為落後保守的立法會間選制度中的不合理部分,來構成作為「澳人民主治澳」所集中體現的特首選舉的主要方式,似是有負「澳人治澳」的應有正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