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選舉及當選無效之訴的勝算有多大? 提起選舉及當選無效之訴的勝算有多大?

受理國親聯盟所提「選舉及當選無效之訴」的台灣「高等法院」,昨日經合議庭審核後作出裁定,相關訴訟必須在「中選會」公告選舉結果後,才能提出,故予以駁回。但國親聯盟仍可在「中選會」公告選舉結果後,重新提出「選舉及當選無效之訴」。至於國親聯盟所聲請的証據保全措施〔即查封選票、選舉名冊、選舉報告單等〕,則不受「駁回訴訟」的影響,仍繼續由法院封存,不會啟封。

對於「高等法院」的這一裁決,國親聯盟高層的即時反應是「政治裁決」。其實,平情而論,「高等法院」的裁決是有法律依據,亦即是依法作出的。如果國親聯盟高層繼續以「政治裁決」公開抨擊之,這本身就是「政治高於司法」,可能將會損害自己的形象。因此,「政治裁決」之說,隨口說說以作發泄舒壓,可以;但倘是作為抗爭口號而作公開抨擊,則萬萬不可。

這是因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有關「選舉無效之訴」,必須在「中選會」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而「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則規定,有關「當選無效之訴」,則應在「中選會」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而直到如今,「中選會」尚未發出有關今次「總統」選舉結果的「公告」〔有消息說,將在明日發表「公告」〕。故此,國親聯盟目前所提起的「選舉無效之訴」及「當選無效之訴」,確是不合訴訟程序。

但是,這並非等於是國親聯盟不能提起相關訴訟,也不等於「高等法院」將會拒絕受理相關訴訟。只要在「中選會」發表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在法定的時間內,國親聯盟是完全有權依「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及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相關訴訟的。事實上,昨日「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在宣佈國親聯盟的相關訴訟已被駁回時,也特地說明,待「中選會」公告後,原告可再重新提出「選舉及當選無效之訴」。

按照「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選舉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並經確定的,其選舉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但其違法是屬於選舉的局部的,則局部選舉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而按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及一百零七條規定,倘「當選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的,原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如已就職,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唯「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的判決,不影響原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的行為。

國親聯盟提起「選舉及當選無效之訴」,其方向是正確的。但整個司法程序,包括開庭審理、判決、上訴、終審確定等,卻將會是曠時日久。而且,國親聯盟還須拿得出可以說服法官的有力証據。而所謂「槍擊案苦肉計」之類的說法,只是主觀猜測,法院不會採信,除非是主偵警方破案後確定是陳水扁「自編自導」。但從目前情況看,其可能性甚低,何況現任「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候友宜是由陳水扁一手提拔,不排除會在偵查過程中故意忽略一切對陳水扁不利的案情証據。

實際上,按「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能使法院作出「當選無效」判決的,只有以下的幾種情況:一、當選票數不實,足以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國親聯盟已提出「廢票過多影響選舉結果」的質疑,這可透過驗票予以檢核。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舉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等,似乎是國親聯盟拿不出有關這方面的証據〔但啟動「國安機制」剝奪部份軍警人員投票權問題,有適法空間,後面再談〕。三、對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的競選活動;國親聯盟似亦是拿不出這方面的証據。四、對於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國親聯盟也同樣是拿不出這方面的証據。五、以詐朮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或變造投票的結果;國親聯盟只要能夠拿得出槍擊案確是陳水扁團隊自編自導苦肉計的確鑿証據,這一要件似是可以成立,但正如前述,國親聯盟似是拿不出這樣的証據。

另外,按「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法律要件,還有當選人不符候選人資格的規定。但由於陳水扁已出任過一任「總統」,這足以証明他並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國親聯盟如要從這方面入手,圖以「煮死」陳水扁,似更是老鼠拉龜,無從下手。

因此,即使是「高等法院」受理國親聯盟提起的「選舉或當選無效之訴」,如果所提交証據的「含金量」並不足夠,看來將會很難令「高等法院」作出「無效」判決。即使是作出了「無效」判決,陳水扁必將是不會甘心,而提起上訴。最後的終審結果,也未必會令國親聯盟滿意。除非是驗票的結果,推翻三月二十日晚的點票結果,及「中選會」的「當選公告」。因此,驗票就將成為國親聯盟能夠翻盤的最大希望。

不過,國親聯盟還將會有一道「殺手(金間)」,是可以促使「高等法院」的法官們思考陳水扁的當選是否具有正當性及合法性的。這就是,在槍擊案發生後,陳水扁發出啟動「國安機制」的命令,令到一大批軍警人員無法前往投票。而「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礙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則似是適用這一情況。最關鍵的事証,是一方面陳水扁啟動「國安機制」,使部份軍警人員不能行使投票權;但另一方面,他的傷勢並不重,根本沒有必要啟動「國安機制」。更何況,據相關人士揭露,在台灣當局的體制中,根本沒有「國安機制」這回事,這擺明就是要利用槍擊案之機,剝奪部分公民的投票權。如果國親聯盟能夠就此搜集到鐵証,或許會得直。至少是可令法官作出專門讓這部份受「國安機制」影響人員進行補選投票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