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票未必對連宋有利重新選舉法據不足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也就是說,明〔二十七〕日是「中選會」公告今次「總統」大選當選人名單的最後期限。而按「中選會」原定計劃,將於今〔二十六〕日公告當選人名單。

國親聯盟曾以「選舉及當選無效之訴」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非正常廢票率」奇高需要驗票,選舉過程的「公投綑綁大選」、槍擊案真相、啟動「國安機制」剝奪軍警人員投票權等疑點尚未得到澄清等為由,要求「中選會」押後當選人名單「公告」。另外,國親聯盟提出「四十八小時內驗票」訴求,及指稱「修法」後再驗票是「緩不濟急」等,其實就是希望能拖延「中選會」公告當選人名單的時間,或是要搶在公告當選人名單之前完成驗票,寄望會有「翻盤」奇跡出現。屆時,「中選會」正式公告當選人名單時,就是「二號」連戰、宋楚瑜。否則,在尚未達到「驗票翻盤」目的之前,「中選會」就已經公告了當選人是「一號」陳水扁、呂秀蓮,就將會形成「先聲奪人」及「既成事實」的效果,並因此而被美國等國際社會認定為「選舉已有正式結果」,而紛紛向陳水扁致賀電祝賀。即使是後來驗票的結果獲得「翻盤」,連宋的就任也只能是「二手貨」,尊榮已被大為打了折扣。

然而,「中選會」必須依期公告當選人名單,這是法律明文規定了的。而且,即使是發生選舉糾紛,按「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及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也是必須在「中選會」公告當選人名單之後的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才能提起選舉訴訟,而不是由於有當事人對選舉過程及結果有異議,就得押後公告當選人名單。因此,昨日游錫(方方土)所說的選後七天公告正副「總統」當選人是「選罷法」的規定,如果「中選會」不公告才是違法,有其道理。

從國親聯盟前述的必須搶在「中選會」公告前進行「驗票」的訴求來看,國親聯盟是把「翻盤」的希望,寄托在「驗票」方面。因為他們一直認為,廢票率離奇倍增,而這些廢票又大多是「投藍」。這一思考邏輯,從表面上看,似是有其道理──兩組候選人的得票差距,只是二萬九千多票;而廢票卻有三十三萬多張。只要在廢票中,有六成是投給「連宋配」的,「連宋配」就可多獲近二十萬票;故即使是「陳呂配」也可獲「分」得四成亦即十三萬票,但七萬票的差距,就足可蓋過未驗票前的不到三萬票的微小差距,而形成「翻盤」效果。

然而,這只是國親聯盟的主觀意願,甚至有可能是一廂情願。其實「驗票」的結果,未必會對國親聯盟有利。這是因為:一、即使是從寬認定選票是否有效,也未必能把三十三萬廢票都「起死回生」為有效票。實際上,過去歷屆選舉即使是採取有效票認定從寬主義,都有約一成左右的廢票。二、由於選務人員多由教師出任,而軍公教人員政治顏色屬性多是偏藍,故二十多萬名選務人員中,親藍的應是屬於多數,他們不可能作票「益」陳水扁。何況,在唱點票過程中,各政黨都派有監票員進行監票,也不大可能會有作票的情況出現。三、其實,廢票率最高的投開票所,是處於綠營執政的中南部縣市。當地的廢票,不可能是原意投給連宋的。相反,由於中南部鄉下地區的選民文化程度較低,故他們在原擬投給陳呂的選票中蓋錯圈選章的機會,大於「投藍」。實際上,民進黨一些黨工就私下表示,根據綠營各地監票員回報,「投綠」的選票被認定為廢票比「投藍」的還多,因為許多中南部選民不知戳記一定要蓋在圈票欄內。相反,藍軍支持者因為文化水平較高,蓋錯章的比率也就相對較低。

這也正是為什麼向來是奸詐小人的陳水扁,竟然會表現得頗為「通情達理」,宣佈同意在「修法」之後進行全面驗票的根本原因:陳水扁是確信驗票的結果,不但將不會導致「翻盤」,相反還有可能會進一步拉大兩組候選人得票率的距離。既然如此,同意全面驗票的機會成本,就將會較低;但實質收獲,卻將會是較高。在宣佈驗票結果時,就可反証國親聯盟是「輸不起」,因而其抗爭行為也是缺乏正當性的。何況,陳水扁提出「全面驗票」的主張,帶有「立即停止抗爭」的前提條件。這是一石二鳥的奸計,一方面可舒緩鳥內外對他的壓力,另一方面則可在公告並非是對連宋有利的驗票結果後,凸顯國親聯盟抗爭活動的非正當性。

這一可能的結果,似是連宋亦已有所覺察。因此,近日國親聯盟的抗爭訴求已經悄悄作了調整,從急於驗票,轉為以「緩不濟急」為由,杯葛「修法」後進行驗票。並加強了對「槍擊案」、「公投綑綁大選」、啟動「國安機制」等問題的質疑,甚至還將含有由此而啟生的限制條文,引入國親版的「罷免法」修法主張。包括投票日或七日內發生事件,導致候選人死亡或受傷,「中選會」應停止選舉,已舉辦的選舉無效,並在調查報告提出後三到六個月內進行選舉的內容。並要求此條文也能像陳水扁所建議的「修法」引入「自動驗票機制」,可溯及此次「總統」選舉那樣,也享有回溯生效特權。

於是,我們就可以看到,連戰前昨二日已不再重提「驗票」,而是訴諸於「重新選舉」了。但似乎馬英九較為冷靜,明白僅是透過「政治協商」途徑進行重新選舉,並不可為。因為全靠擦傷了他的皮膚的那一槍,才使他有驚無險地當選的陳水扁,不會輕易放棄其當選的「成果」。因此,馬英九指出,重新選舉涉及法律層面,只有在候選人死亡或經司法判決選舉或當選無效,才可重辦選舉,並非進行「政治協商」就能辦理。

實際上,「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及一百零六條規定,經法院判決選舉或當選無效確定者,須定期重新投票。而「總統選罷法」第二十九條亦規定,「總統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新選舉」。如果三月十九日那一槍是「玩真格」,擊中陳水扁的要害部位,則肯定是要重新進行選舉,包括重新進行候選人登記、抽簽、競選等一整套程序。

不過,由「死亡」而導致必須重新選舉的,還有一個機會,就是陳水扁在「五•二0」就職之前,倘再捱一槍並致斃命,就應重新選舉。實際上,「總統選罷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新選舉投票」。

如果「三 •一九槍擊案」那個槍手嫌「玩」得並不過癮,再來「補一槍」,說不好就將會玉成「重新投票選舉」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