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攻擊統一法暴露了其「台獨」本質

繼國台辦發言人上周五就陳水扁在伯利茲叫囂「國號簡稱」迅速作出回應,指出陳水扁這番言論再次暴露了他企圖製造「台獨」分裂的本質之後,國台辦新聞局局長張銘清昨日在回答中央社駐點北京採訪的記者詢問時,又針對陳水扁在伯利茲提及大陸方面將研擬制定「統一法」的說法指出,他根本不曉得有這個「統一法」的版本。至於中國「統一法」的制定進程為何,應以溫家寶總理今年五月間訪問英國倫敦時所說的「認真考慮」為准。

另一方面,北京的一些知名涉台學者專家,也就「統一法」問題作出了反應。他們對陳水扁在拋出「國號簡稱」言論的同時,竟然扯上了「統一法」感到訝異。他們強調,有關「統一法」的制訂,目前政府部門還未提交全國人大,應該說是「八字還沒有一撇」。不過,他們卻亦表達了擁護全國人大制訂「統一法」的態度。如徐博東就指出,陳水扁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不斷攻擊大陸的「統一法」,証明台灣當局懼怕「統一法」,中央有必要制訂這類法律,阻止「台獨」發展。李家泉則指出,「統一法」與動武沒有必然的聯繫。制定「統一法」,首先還是要貫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中國會盡最大努力爭取兩岸問題和平解決。「統一法」首先是要明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其次是明確和平統一,兩制並存的解決原則;第三、只有和平統一盡了最大努力,仍然沒有希望,才會談到使用武力。至於「統一時間表」問題,李家泉又指出,大陸方面不會自我束縛,規定具體日期。統一進程應該是彈性靈活的,選擇在適當時候解決。李家泉還指出,制定「統一法」也是為了因應美國的「台灣關係法」。

徐博東的「統一法」打中了陳水扁的要害的說法,正是一語中的。否則,他就不會在拋出「國號簡稱」的同時,扯上了「統一法」,胡說什麼北京制定「統一法」的真正意涵就是要用軍事、武力「吞併」台灣,更不會動員「政府」系統和黨務系統全力配合,在台北與身在伯利茲的陳水扁一唱一和。──其中,「行政院」發言人陳其邁聲稱,大陸制定「統一法」顯示中共企圖將「武力犯台的非法行為」合法化、條文化。面對此一嚴肅的課題,「政府」除了採取必要的因應措施外,也呼籲國人千萬不可掉以輕心。他還聲稱,「統一法」主張以武力破壞台海現狀,不但台灣人民無法接受,也不見容於國際社會。「陸委會」副主委邱太三則聲稱,國際社會期待兩岸任何一方都不能片面改變現狀,如果中國大陸執意制訂「統一法」,引起兩岸緊張,中國方面必須負責。不過,邱太三亦承認,目前中國大陸制定「統一法」僅止於討論階段,還沒有進入實質的立法程序,「政府」無法作進一步回應。而民進黨中央文宣部則在陳水扁在伯利茲大談「統一法」的同時,向媒體提供了由湖北江漢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余元洲在二零零二年自行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促進法〔學者建議案〕》的全文,為陳水扁的「統一法三十一條條文中,有十一個條文都在寫如何攻打台灣,把如何攻打台灣的步驟、打法,全部法律明文化」的論調,提供「論據」。

在台灣當局針對「統一法」的一片喧囂之聲中,只有邱太三的說法較為尊重事實,指出目前「統一法」法案尚未進入實質的立法程序,亦即制定「統一法」僅止於討論階段。而陳水扁、陳其邁這對「父子檔」〔陳其邁雖不是陳水扁的親生兒子,但在「正義連線」內,陳水扁一直把陳其邁當作是親生兒子般培養〕,則卻是昧於事實,把大陸地區一位學者自行草擬「統一法學者建議案」的個人行為,當作是國家行為,並以指鹿為馬的手法,聲稱此「學者建議案」就是大陸方面為「統一法」立法的具體內容,還以其向來慣用的無中生有手法,煞有介事地聲稱大陸方面目前正制訂「統一法」。此一舉動,其實是要為其以「國號簡稱」來進一步推動「台獨」分裂的圖謀,製造「正當理由」。

實際上,就連台灣《中國時報》亦分析指出,陳水扁提及的「統一法」內容,其實只不過是湖北一位學者前年自擬的「建議案」,去年曾提交給國台辦參考,並非是中共官方版本。而該「建議案」透過管道送交國台辦研究局法規處後,「迄今一直沒有下文」。而另據有關消息顯示,自多年前內地有人提出制定「統一法」的建議後,也有不少學者專家自行研擬「統一法」的「建議案」,亦有學者研擬「台灣基本法」的「建議案」。內容都不相同,但大多是以「和平統一」為立足點,「武力遏獨」只是在「和平統一」受到威脅、破壞之下的「另一章」。而陳水扁卻專門挑出余元洲的相當部份條文確是立足於「武力解決」的「建議案」來大做文章,而避談其他大多數以「和平統一」為立法宗旨的「建議案」不談,也就可見陳水扁是賊喊捉賊,要藉攻擊「統一法」來推動「台獨」分裂活動。

誠然,從民進黨文宣部提供給筆者的余元洲「統一法〔學者建議案〕」全文看,確如陳水扁所言,在其「三十一條條文中,有十一個條文都在寫如何打台灣」。但即使如此,在「如何打台灣」之前,是專列了規範「打台灣」前提的第十四條的:「如果出現以下情形,國家得以非和平方式實現統一:一、台灣宣佈獨立或採取實質性步驟走向獨立;二、外國武裝干涉或侵佔台灣;三、台灣當局無限期拖延或阻撓和平統一目標的實現」。上述三項前提,其中有兩項就是連美國政府也確認了作為「不協防台灣」的前提條件,同樣更是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所不允許的。竊據著「中華民國總統」及依賴美國「保護」的陳水扁,又有何理由去踐踏「憲法」及違背美國的「有限保護條件」?

即使是使用了較多條文建議「武力遏獨」的余元洲「建議案」,其主旨仍是「和平統一」。其第一章「總則」第三條就明文建議,「國家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法是『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第二章的標題更是「和平統一的條件或特惠待遇」,內設四個條文〔第六條至第九條〕是為推動「和平統一」,而建議國家採取比香港、澳門更為優厚的特惠措施的。

因此,陳水扁就「統一法學者建議案」所作的表演,又一次暴露了其「台獨」分裂的本質,和無事生非、賊喊捉賊的慣用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