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閱委會工作時間急迫恐難趕及「高院」宣判

台灣「立法院」「三一九槍擊事件啟動國安機制相關文件調閱委員會」昨日首次開會,通過了該「委員會」的「運作要點」。內容包括每周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由三分之一成員請求下,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以秘密會議方式進行,也可邀請相關機關、人士列席說明。另外,委員會中的國親「立委」以人數優勢,表決通過官方文件的建議調閱範圍﹕委員會未來得調閱包括「三一九」當日啟動「國安機制」原始會議紀錄,與會人員電話通聯紀錄,三月十九日至二十日各軍、警、海巡署留守人數名冊,以及「三•一九」發生前相關單位發佈重點戒備人員留守行政命令、會議紀錄、電話通聯紀錄等,都將發文要求各單位 提供。昨日的首次會議,還按有關「委員會」的」決議」規定,推選了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黃昭順和民進黨籍「立委」李俊毅二人擔任共同召集人。

有關成立「國安機制文件調閱委員會」的「決議」,是在上月二十四日的「立法院」臨時會上,與「真調會條例」同時通過的。但兩者的性質不同。「真調會條例」是屬於「國家法律」,必須由「總統」簽署後才能生效。而且它具有一定的檢察司法權力,並將取代正在執行偵查「三一九槍擊案」任務的「警政署」刑警局及台南地檢署,直接對「三一九槍擊案」進行調查偵訊,涉及到「國家權力」的問題。故而遭到民進黨當局的強烈反彈,調動一切可以利用的「憲政」手段進行反撲,包括由「行政院」提出「覆議案」,「覆議」失敗後則由民進黨和台聯黨「立法院」黨團向「司法院」聲請「釋憲」等。還意圖引用德國的法律,要求「急速處分」「釋憲案」,並同時「凍結」「真調會條例」。據說,民進黨和台聯黨還將拒絕執行「條例」的規定,推荐人選參加「真調會」的工作。

而「國安機制調閱委員會決議」則只是「立法院」的內部決議,並不是「國家法律」,無須經過「總統」公告生效的程序,只須在《立法院公報》上公告即可生效。也不具有「國家權力」。因此,其爭議性較小,除了台聯黨團拒絕派出代表參加之外,包括民進黨黨團在內的「立法院」各黨團,都有派出代表出席。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共有九個條文涉及到文件調閱委員會的性質、人員組成及職權、運作方式。其第四十五條規定,「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第四十七條則規定,「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第四十八條則針對「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所要求調閱文件的行為,「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由此可見,「調閱委員會」盡管只是「立法院」的內設臨時任務編組,也盡管其本身不具懲處權力,但並非「冇牙老虎」,可透過「移送監察院」的方式,對不合作者向「監察院」提出相關處分要求。

「調閱委會」在調閱相關文件後所通過的「調閱報告書」和「處理意見」,並未對「政府」運作發生效力,主要的功能是報告「立法院院會」,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第五十一條〕。具體到調閱「國安機制」相關文件的調閱工作,倘該委員會在經調閱文件並分析後,作出「扁政府」啟動「國安機制」是於法無據,及有影響翌日國軍警憲特、海巡人員行使投票權的情事的,國親兩黨黨團將可據此而提出相關決議動議案,要求「立法院」表決。倘通過,可以「立法院」的名義,提交給「真調會」作偵查「槍擊案」參考,及提供給正在審理「選舉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的高等法院作判決時參考,甚或是要求重新選舉。

今年「三•一九槍擊案」發生後,已經請假出任「陳呂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的邱義仁,在尚未銷假亦即並無法定權力的情況下,返回「總統府」宣佈啟動「國安機制」,使到部份軍、警、憲、特、海巡人員必須留守,無法外出或返鄉投票。國親兩黨質疑」國安機制」的正當性,並要求調閱有關「國安機制」的相關文件。國親提案後,綠營「立委」強烈反彈,致使「院會」決定將之付諸黨團協商。在四個月協商期滿後,在上月二十四日的臨時會付諸表決,藍軍以人數優勢通過「國民黨版」修正案。

按照「決議」規定,「調閱委會」的組成依「真調會條例」方式,按政黨比例組成,各黨團應於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前,以民進黨團六人,國民黨團五人,親民黨團四人,台聯黨團一人,無盟黨團一人的比例推荐名單,送交「立法院」。逾期未提出名單者,視為自動放棄。按照上述人員組成比例,本來就是藍軍佔盡優勢。如今台聯拒絕派人參加,則就是更有利於藍軍主導該委員會的運作。實際上,昨日該委員會首日開會,國親成員就以人數優勢,表決通過擴大了範圍的官方文件的建議調閱範圍。

正如國民黨團在提交「決議」修正動議時所指出的那樣,「三一九槍擊案」發生後,邱義仁隨即宣布啟動「國安機制」,並由「國安局」、「國防部」、警政署等軍憲警特海巡等相關機關提升戒備,致使眾多軍警憲特海巡人員的投票權遭到剝奪。其後,國親黨團查証「政府」相關機關,都均表示不知有此「國安機制」,對無法投票的人數也先後不一,疑云重重。因此,有必要調閱有關「國安機制」的相關文件,以了解啟動「國安機制」有無違法、「違憲」。

按照台灣當局的有關規定,調閱相關文件的期限為半年,而高院對「選舉無效之訴」及「當選無效之訴」的結案宣判日期,也初定在九月下旬至十月上旬。因此,調閱文件工作的時間也就顯得十分緊迫。由於「調閱委會」是搶在調閱截止期的九月十九日之前開會,故正好是在「關門」之前搶到了調閱文件的主動權。

但由於高院的判決在即,以「決議」所規定的一個月時間作出「報告」,似只能是「馬後炮」。只有加快工作進度,提早作出結論,或是要求高院押後宣判,待收到「報告」後再參考其內容,進行案情分析,這樣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