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選民常住地址安排投票地點利弊尚難料 按選民常住地址安排投票地點利弊尚難料

修改三個選舉法律工作中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在優化登記程序的同時取消選民證」。據說,這是廉政公署年前在總結研究了以往幾屆立法會選舉中發生的賄選情況後,所提出的建議。取消了選民證,就將使賄選集團失去選前「種票」,選舉過程中以留置選民證方式「買票」的條件和機會。

電腦技術的發達,為取消選民證提供了可靠的科技條件。實際上,選民證的功能之一,是方便選務機構安排投票站所,及按選舉法的規定,將選民按平均數額分配到各個投票站,使到投票可以順利有序地進行。亦即是平均每一個投票所安排一千名選民,並根據選民證編號次序將選民們安排在各個投票所。這樣,就使選民們能均衡地到各投票站所投票,不致某些投票站所「大塞車」,某些投票站所卻是「冷清清」。

但是,選民證的號碼排序,是在先作堂區分大選區的前提下,以市民進行選民登記的先後次序而排列的。在此情況下,常住在同一地址的一家人,雖然被安排在同一堂區的投票站投票,卻因家庭成員進行選民登記的先後時間不一,而被按選民證號碼次序編配在不同的投票所,這就導致發生了修改諮詢文件所指的「編號相距較大的同一家庭的成員被分配不同的投票地點」的情況了。

因此,修改三個選舉法律的諮詢文本,就在宣傳取消選民證的好處時,特別強調了可令同一家庭的成員按常住地址在同一投票所投票的便利之處。而要做到這一點,就不是根據選民證的號碼配置投票所,而是根據選民常住地點配置投票所。實際上,按諮詢文件所言,今後立法會選民的投票,是以選民的常住地址配置投票所,而不是採用現時的以選民證編號次序來配置投票所。

從理論上說,由於資訊科技的發達,每一位市民的智能身份證上已錄載了其常住地址資料,故按選民常住地址來配置投票所,是可行的。但在實務上,卻可能會遇到某些難以逾越的技術難關,那就是選委會在配置各選民的投票站所時,業務量會較大;進行選舉公告時也較為複雜,如某號投票所是某某大廈住戶選民或某某街第幾號至第幾號住戶的選民。不但是投票佈告內容龐複,而且文化水平較低的選民難以看懂,不若按選民證編號配置投票所那樣簡單明瞭。在此情況下,可能又將會為賄選集團提供「買票」機會,如以協助選民查找投票所為由,進行「買票」賄選。

台灣地區的選舉,也是以選民常住地點來劃分配置投票站、所。但由於台灣地區實行戶籍管理制度,而且無須進行選民登記,就不會出現上述所估計的混亂情況。實際上,台灣地區的選舉,是選務機關根據「選舉人」(即選民)的戶籍,向其寄發載明了投票所編號、地點等資料的「投票通知書」。在投票當日,「選舉人」則攜帶「選舉通知書」、身份證及私章,到投票站所領取選票兼投票的。但澳門並無戶籍登記機制,也無戶籍管理機關之設,當然也就不可能以寄發「投票通知書」方式,方便選民知悉自己的投票站所安排。

因此,澳門立法會選舉的直選投票站所配置安排,由以往的按選民證編號分配選民的投票地點,改為按照選民辦理選民登記時申報的常住地址分配投票地點,將會遇到一定的技術障礙。倘若澳門是一個中產階層比例較大的公民社會,此當不成問題;但奈何澳門居民中的低文化程度、低公民常識者的比例不小,如果政府選務機關幫助他們知悉投票站所所在地點的服務不足,賄選集團則是有可乘之機,以「協助查找投票站所所在地點」為名,進行賄選。

因此,既然改革選舉制度中的選民投票站所分配辦法,是為了杜絕賄選集團留置選民證進行賄選,那麼,就更應及時研究如何更方便低文化程度選民知悉及尋找自己所在投票所的辦法,不讓賄選集團有可乘之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