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完善選舉制度與推進民主的黃金交叉點 尋找完善選舉制度與推進民主的黃金交叉點

有關修改三個選舉法律的諮詢工作,將於今日結束。一個月來,行政暨公職局、法律改革辦公室深入各社團,介紹修改三個選舉法律計劃的內容,並諮詢修改意見。澳門是一個多元社會,對於這麼一個極為重要的諮詢活動,當然會有不同聲音。關鍵是如何求同存異,找出符合各方面利益的最大公約數,既能提高選舉質素,鞏固民主成果,又能循序漸進地推動民主。不能只是強調一個方面,而忽略另一個方面。

從特區政府研擬的修改三個選舉法律計劃的內容看,其主軸是「提高選舉質素,鞏固民主成果」,亦即是要針對選舉中存存的主要問題,通過修改三個選舉法律,規範選舉行為,完善選舉制度,加強打擊賄選的力度,保證選舉的公開、公正、公平與廉潔,為今後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打好基礎。

這個主軸,是屬於一個穩健的構想,有點類似特區初成立時,在經濟、行政範疇所採取的「固本培元」方針。確實,兩者當是有異曲同工之妙:剛回歸時,特區百廢待興、百興待舉。缺乏管治經驗的特區政府從葡國人手中接下的是一副「爛攤子」,確有必要先行「固本培元」,待打好基礎後,再進行改革。這樣,就可避免急躁及盲動主義,釀成社會不穩,招致不必要的損失。但是,後來的發展態勢,似是「固本培元」時間過長,在取得管治經驗及鞏固權力基礎後,未能及時轉入改革階段。不但是缺乏承擔,而且也釀成苦果,除了是讓歐文龍之輩的「碩鼠」有可乘之隙,侵蝕澳門回歸及「澳人治澳」的成果之外,特區政府的施政也未能及時調適,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而使民怨積累日深,終爆發了幾場大型群眾遊行示威。特區政府和特首的威望,也猶如洗了一場「桑拿」。這個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現在的修改三個選舉法律的調子,似有著當年「固本培元」的影子,過於強調穩健,而忽略了與時俱進。誠然,由於「澳門基本法」有關「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設計,不存在立法會議員全面由普選產生的終局,故「雙普選」的口號,並沒有法律依據;也誠然,規範選舉行為,完善選舉制度,加強打擊購選的力度,保證選舉的公開、公正、公平和廉潔,確是當務之急。但似乎是忽略了「循序漸進」方面,尤其是未能很好地領悟和響應胡錦濤主席四句箴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促進和諧」中的「推進民主」,而致選制方面,呈現「原地踏步」。尚不如第二屆立法會直、間選議席各增加兩個,第三屆立法會增加兩個直選議席的「循序漸進」,有所作為,也難以適應社會的發展所需。

其實,第三屆特首和第四屆立法會的選制,是存在「循序漸進」的空間的。這個空間,既沒有違反「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也不會有可能會破壞穩定之虞,更沒有侵蝕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的管轄權。實際上,「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第三屆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這個程序,並不涉及到「澳門基本法」的本文,亦即無須履行修改「澳門基本法」的法定程序。至於「修改」的內容及程度,既可是屬於「質變」的步向於「普選」,也可是屬於「量變」的擴大選舉委員會。倘若為了穩健起見,擴大選舉委員會還是可行的。實際上,自第二任特首選舉至今已有五年,不但是有更多的各界精英自覺、踴躍地參政議政,有意投入「澳人治澳」,而且也有一批有潛質、有擔當的年青人茁壯成長,投入社會服務。如果選舉委員會仍然是停留在三百人的規模而不作擴展,就有點類似我國台灣地區解嚴之前的「萬年國代」,必會激起體制外政治勢力的強力反彈,對體制造成極大的衝擊。

至於第四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須修改,「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更是作出了比上述附件一更為寬鬆的規定,只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與「澳門基本法」第十七條有關澳門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的規定,基本相同。因此,只要遵守了「立法會的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對立法會選舉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就像立法會審議法案一樣,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範圍的事務。

因此,既然說澳門政改要「循序漸進」,也既然是胡錦濤主席的四字箴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促進和諧」中,有「推進民主」,那麼,第四屆立法會的議席構成,承接第二、三屆立法會均增加兩個直選議席的模式,再次增加兩個直議席,就應是在「規範選舉行為,完善選舉制度」,與「推進民主」、「循序漸進」之間的「黃金交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