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徵收離境費既有違法之嫌也有政治問題 繼續徵收離境費既有違法之嫌也有政治問題

立法會議員吳國昌昨日向行政當局提出質詢,要求其以書面回覆以下問題:有關向由澳門往外地的乘客徵收「離境費」的法令,明文規定「不適用於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乘客運輸憑證」,而香港已經回歸,香港特區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故澳門有關單位卻繼向前往香港的乘客徵收「離境費」,澳門特區政府是否承認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特區政府是否應遵守第五六/九一/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停止向前往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地的乘客徵收「離境費」?澳門特區政府應否就此作出交代?

吳國昌的這項質詢,從「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有其道理。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八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外,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澳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則並未把前述有關徵收「離境費」的第五六/九一/M號法令,及調整費率的第六一/九九/M號法令列入「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清單內。這就顯示,有關徵收「離境費」的法令,仍被採用為澳門特區的法律,繼續生效。實際上,回歸後八年多來,特區政府有關部門繼續在港澳碼頭向離澳人士徵收該項費用。

該「法令」將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旅客剔除在徵收「離境費」之外,雖然是受《澳門組織章程》第十條關於澳門總督未經葡國總統同意,不得離開當地,但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除外的規定的影響,盡管兩者之間並無必然聯繫,也不是同一回事。實際上,在澳門回歸前,澳門雖然是由葡國管理,但由於葡國承認澳門是中國的領土,故在處理澳門與中國關係的問題上,是採取了較為理性的態度。在此基調之下,第五六/九一/M號法令和第六一/九九/M號法令,就把前往中國大陸的乘客,豁免於徵收「離境費」。

第六五/九一/M號法令關於向乘坐對外交通工具的乘客徵收「離境費」的規定,不適用於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乘客,而香港已經回歸,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的特別行政區,故有關當局仍繼續向前往香港的乘客徵收「離境費」,確是有「違法行政」之嫌。反過來,也等於是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不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

這並非是「扣大帽子」。除非是撤銷第五六/九一/M號法令第三條「豁免」「上條規定不適用於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乘客運輸憑證」的規定,或是乾脆將這項這個法令廢掉。

其實,俗稱為「人頭稅」的「離境費」,其性質有點類似俗稱為「機場稅」的「機場建設費」,是對由政府出資興建的港澳碼頭的「使用費」。而自港澳碼頭於一九九三年落成之後,平均每年徵收超過一億元的「離境費」。十五年來,總算大概已收入了近二十億元,早就把港澳碼頭的興建投資,連息帶本完全回收。在此情況下仍繼續收費,在情理上也不合理,這有點類似內地的路橋收費,在已收回建橋修路成本之後仍繼續收費。但內地受到人大代表和市民的猛烈抨擊,使當地政府終於宣告停止收費。而澳門政府在港澳碼頭早就已透過「離境費」收回投資成本之後,仍繼續徵收「離境費」,在做法上可能連內地一些地區的政府也不如。何況,如今政府庫房充裕,並不差欠每年這一、兩億元。說不好,免收「離境費」後,將會刺激更多香港人來澳消費。

為此,我們贊同吳國昌議員的呼籲,立即停止徵收往港「離境費」。這既是在法理上真正的「依法行政」,及在政治上維護國家統一,也是在情理上,實踐收回投資就應停止徵收費用。在這方面,前澳葡政府在收回對澳(乙水)大橋的投資後,已於一九八二年停止收取過橋用,而隨後興建的友誼大橋,及澳門回歸後落成的西灣大橋,就正是一通車就沒有收費,就是好榜樣。

倘是停止徵收「離境費」,特區政府仍須接受「行政法規違法」的教訓,不宜由特首發佈批示實施。這是因為,其一、回歸前的「法令」是屬於法律的範疇;要對其作出修改或予以廢除,應由作為特區唯一立法機關的立法會進行立法。其二、既然第五六/九一/M號法令和第六一/九九/M號法令的內容都已明確將「離境費」列入本地區總預算「經常性收入表」項內,按「澳門基本法」規定,「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及「根據特區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是屬於立法會的職權,故應經過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