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政客反對熊貓赴台完全是無理取鬧

民進黨淪為在野黨後,不但沒有痛定思痛,認真檢討其之所以被選民拋棄原因,割瘡生肌,臥薪嘗膽,奮發圖強,以圖再起,而是繼續逐臭護弊,力挺因貪腐而導致民進黨失權的陳水扁;而且沒有很好地扮演在野黨的角色,正面監督執政黨的政策,而是「逢馬必反」,惟恐天下不亂,甚至是從其「台獨」立場出發,反對一切對台灣人民有益的事物。

實際上,民進黨在對待大熊貓赴台的問題上,就是採用了這種不顧台灣地區廣大民眾尤其是少年兒童的利益和期待,而是無理取鬧式地一味反對的手段。他們抬出的理由,一是「中共統戰陰謀」,企圖矮化台灣;二是違反「華盛頓公約」和《野生動物保育法》。說穿了,民進黨就是要藉著反對大熊貓赴台,而要再次販賣其將兩岸關係定位為「國與國關係」的「台獨」貨色。

其實,民進黨的那批政客們,連「華盛頓公約」是甚麼,也搞不懂。實際上,「華盛頓公約」全名是《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所以俗稱「華盛頓公約」是因為該「公約」是於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國首府華盛頓簽署,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計有一百二十八個締約國簽署。「華盛頓公約」的成立始於國際保育社會有鑑於蓬勃的野生物國際貿易對部分野生動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威脅,而為能永續使用此項資源,遂由世界最具規模與影響力的「國際自然保育聯盟」領銜,在一九六三年公開呼籲各國政府正視此一問題,著手野生物種國際貿易管制的工作。歷經十年的光景,終於催生出「華盛頓公約」。

「華盛頓公約」的精神在於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以達成野生物種市場的永續利用性。「華盛頓公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分列進三個不同的「附錄」:「附錄一」是受到滅絕威脅的物種,這些物種通常是禁止在國際間貿易,除非有特別的必要性。「附錄二」是沒有立即的滅絕危機,但需要管制交易情況,以免影響到其存續的物種;如果這類物種的族群數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則會被改置「附錄一」進行全面的貿易限制保護。「附錄三」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個國家或地區被列為保育生物的物種,亦即是區域性保護的物種,將這些物種列入「公約」中,才能有效地要求其他會員團體進行協助管制其貿易。

「華盛頓公約」的「附錄物種名錄」由締約國大會投票決定,締約國大會每二年至二年半召開一次。至今共舉行過十四。在大會中只有締約國有權投票,一國一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種 雖野外族群瀕臨絕種,但並無任何貿易威脅時,該物種並不會被接受列入「附錄物種名錄」。

據此,「華盛頓公約」中與「大熊貓赴台」議題相關的,有如下幾個要素:一、「公約」所規限的是「瀕臨絕種野生動物」,而大陸送給台灣的「團團」、「圓圓」,並非「野生動物」,而是人工繁殖圈養動物;二、「公約」所規限的是「國際貿易」,而大陸送給台灣的「團團」、「圓圓」,是無償贈送,而非「貿易」;三、同樣是「公約」所規限的「國際貿易」,無論是按照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精神及全世界大多數國家的認知,還是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國家,兩者的關係並非是「國與國關係」。由此,大熊貓赴台也就根本說不上是甚麼「國際貿易」活動,而是一個國家內部的展覽用人工圈養動物的交流調劑活動,就象是台灣地區內台北動物園與六福動物園之間的進行展出動物的交換那樣。延伸開來,大陸將「團團」、「圓圓」送給台灣,也不是甚麼「借出」。

即使是退一步,將「團團」、「圓圓」視為「野生動物」,也即使是「貿易行為」,按「華盛頓公約」條文內容所載,也並非完全禁止。實際上,正如前述,「公約」的精神是在於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動物的國際貿易,而是要以物種分級及許可法的方式,以達成野生動物市場的永續利用性。而被收錄有「公約」中的「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大約有五千種,而據說大熊貓沒有被列入「附錄一」,因而根本就不存在民進黨政客所指的「禁止國際貿易」的情況。相反,「團團」、「圓圓」到台灣地區定居,它們孕育並生產「愛情的結晶」後,更為有利於熊貓這種「瀕臨絕種動物」的「永續利用」及生存繁衍,尤其是在其並非原棲生地的繁衍。

某些民進黨政客,也推出了台灣地區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相關規定,來反對大熊貓赴台。然而,「團團」、「圓圓」是人工繁殖圈養的,並不是野生的,這也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中「野生動物不宜離開棲生地」的規定無關。

總之,民進黨政客之所以反對「團團」、「圓圓」赴台,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藉此來凸顯「一邊一國」的「台獨」立場,並害怕大熊貓赴台後,將會激發台灣少年兒童心底的樸素民族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