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議事公開制度是責任政治的基本要求 議會議事公開制度是責任政治的基本要求

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日前在與青年社團分享參政經驗時,對社會上要求立法會工作增加透明度,如直播立法會全體會議,及開放委員會等的建議作出回應表示,至今仍未能為方式的好壞下結論。立法會的工作仍然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但不可以說成「不透明」。如果將會議過程完全公開,一定程度地影響議員發言、提問的自由性,他們可能不敢提出未成熟的意見,可能因為「怕錯、怕笑話」而抑制言論,影響議政工作。

曹其真的這番話,可說是反映了在立法會透明度方面「具有澳門特色」的現實。尤其是其中的「怕錯,怕笑話」,可圈可點,可從某一角度上反映澳門立法會中的一些議員,在立法領域中仍是處於中、小學生的程度,確是「不夠成熟」。

其實,立法工作的透明化,是西方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和規律。否則,就不會在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律中,向議員賦予在行使職權時,其發言和表決受到法律的保護的特權。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議員的發言權和表決權。--議員被選民所推選參加立法機關的工作,其主要的工作就是在議會的會議上發表意見,參與對法案、議案的審議和表決。因此,議員在立法機關的各種會議上發表意見,參加表決,就是議員個人的權利,也是其對選民承擔的一種義務。即使「講錯」,也不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即使是在發言中誹謗、攻擊其他議員或社會人士,也不能因此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只能受到社會輿論、道德的譴責。如果是真心為人民參政議政,又何懼被人「笑話」!

實際上,議會是人民的代議機關,透過議會的職權與運作,人民可以瞭解並監督政府的施政,並要求政府對人民負責,這是責任政治、議會政治、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落實此基本要求,就必須採行議事公開制度,藉由議會議事的旁聽自由、報導自由及議事資訊的公開,人民可以瞭解政府與議會究竟是如何為人民做事,並作為監督議員及適時反映輿論的依據。因此,現代民主社會的憲法或基本法律和「國會法」無不明文規定議會議事公開制度,以體現民主政治、責任政治與議會政治的基本內涵與精神。為此,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的議會開放電台或電視的現場直接廣播,以供人民直接了解議會議事運作,並使議會的議論及表決全部攤開在人民的注視之下,進行議事程序。議會的議事公開制度,不但構成了憲政制度基本原理的一部份,甚至其具體內涵與運作程序的內容,更成為測試或檢驗各國各地區議會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標。

按照西方議會制度及立法學的原理,議事公開制度的功能有以下三項:其一、可加強議員的責任感,因人民可知悉議員的有無貢獻,作為下次議會選舉時的投票依據。二、可使人民信任議會,而樂於接受議會所通過的法案。其三、可促成健全輿論。當然,即使如此,有時基於某些特殊需要,在憲政制度和議會法中同時亦規定容許某些特別議案,可以以「秘密會議」的方式召開。但當秘密的理由消失時,秘密會議的內容則仍有公開的義務。

至於議會的表決方式,就更是都有一個共通的原則,那就是必須秉持透明、公開的原則,不能有秘密的不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因為議會議員是代表議會去議決,而不是代表其個人,因此其任何意見及立場,都必須能讓全體人民了解,以落實其「代表」的身份與職責。反之,如果允許議員在重大法案可採取秘密表決的話,則除了是違反民主政治的「代表」原理之外,同時非常容易造成議員表面上認真發言為民眾爭取權益,但到表決時,卻為利益集團「服務」,通過有損社會大眾的權益、且無須面對選民的追究政治責任的法案。但是,如是純屬議會內部組織運作的人事選舉,因議員均是代表個人,而不是代表民眾的身份去決定,因而並不在必須公開表決的範疇內。

基此,正在審議中的「立法會組織法」法案,應當具有以下的內容:

一、應當訂定議事公開的原則,規定立法會的全體會議,必須公開進行。除可讓記者現場採訪報導外,還應向公眾開放旁聽。

二、召開秘密會議的提議對象、條件與決議人數應作明確規定。並明確規定秘密會議的適用範圍只限於會議討論、審查階段,表決則應在公開會議進行。

三、一般民眾個人或團體只要妥備身份證明文件便可申請進入立法會議場旁聽,但立法會應加強議場的安全檢查設施以保護議員和官員的安全。對於違規的民眾,立法會應有處罰規定加以管制、處理。立法會並應大量印制立法會的簡介說明書,並在旁聽申請場所備妥立法會議事日程(包括全體會議、委員會會議)供民眾自由索取。立法會秘書處應設置專業的公關響導,帶領參觀立法會的團體參觀並專責接待解說。

四、立法會所出版的議事資料,應為公共財產,居民可以購買取得。立法會還應成立「出版品售賣部」,以成本價售賣其出版品。

五、立法會全體會議應逐步開放電視現場轉播,使全體居民與聞確實且真實的議事畫面。

六、立法會應在開會期間每日制作「新聞稿」,將全體會議、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不包括會議過程的發言記錄稿或詳細內容),及每日立法會的活動或一週內將舉行的會議議程、公聽會活動等製成「新聞稿」,發給各新聞媒體刊載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