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學聯者專家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出謀獻策

今年三月二十二日,在中國國民黨和多數台灣民眾的共同努力下,結束了長達八年的民進黨對台灣地區的管治,台灣政局和兩岸關係發展邁進了新階段。在此歷史轉折時刻,認真總結過去八年的經驗教訓,必有利於開創未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新局面。為此,由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主辦,中華文化發展促進會和台灣夏潮基金會協辦,在北京會議中心舉行的第三屆「台灣政局與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將其主題定為「八年來台灣政治發展的省思和前瞻」。國台辦副主任孫亞夫,海協副會長王在希及唐樹備等,與來自海峽兩岸四地的一百餘名學者專家,圍繞著「兩岸關係的機遇和挑戰」、「台灣政治生態及民意走向」、「民進黨執政失敗原因及走向」等議題,提交論文或發言,進行深入研討,並為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出謀獻策。

圍繞「兩岸關係的機遇與挑戰」議題提交的論文,有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大學台灣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李義虎的《兩岸和平發展框架:基礎、制度保障和內容》,全國政協委員、福建省社會科學院現代台灣研究所所長吳能遠的《大格局思考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全國台灣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周志懷的《胡錦濤的兩岸和平發展觀及其實踐路線》,中國人民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所長黃嘉樹的《兩岸關係發展的機遇和挑戰》,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院長劉紅的《兩岸關係的機遇和任務》,台灣輔英科技大學教授蘇嘉宏的《兩岸關係的戰略機遇:協商、談判的重啟與考慮》,(台灣)海峽兩岸和平統一促進會會長郭俊次的《當前兩岸關係的幾個問題》,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兩岸關係研究所所長朱松嶺的《論和平發展新階段的性質及前景》,台灣原住民族人文關懷協會會長陳士章的《二零零八大選後兩岸關係的發展趨勢──從任命「陸委會」賴幸媛談起》,上海台灣研究所副所長倪永杰的《論北京奧運對兩岸關係的影響》,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研究員鄭海麟的《評馬英九的兩岸關係定位》,香港亞太研究中心研究員李風的《馬英九執政後港台關係前瞻》,台灣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教授潘錫堂的《馬英九主政後兩岸關係的發展》,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台灣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員胡淑慧的《馬英九執政的主要舉措及面臨的挑戰》,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朱顯龍的《兩岸通過建構和平達成合統》,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客座教授李家泉的《中國大陸的改革開放與兩岸關係》,天津市台灣研究會秘書長邵寶明的《新形勢下積極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之我見》,(台灣)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教授蔡瑋(蔡逸儒)的《兩岸「外交休兵」》,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客座教授陳毓鈞(台灣)的《台灣只有「脫美返中」,才能找到真正利益》,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台灣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孫兆慧的《兩岸旅遊業交流回顧與評析》,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院長助理兼台灣文化歷史研究所所長陳文壽的《台商投資大陸與兩岸經貿關係──兼與韓商比較》,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台灣經濟研究所陳險峰的《台灣媒體與台灣的選舉文化──島內媒體生態、媒體責任與選舉文化》,台灣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所長袁鶴齡的《兩岸協商談判之回顧與展望》,台灣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副教授王群洋的《中國大陸的崛起與台灣政治發展》等。

吳能遠在論文中,提出了「兩岸關係機制化」、「兩岸經濟整合化」「民間交流正常化」的建議。他指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本質上應該是兩岸社會的整合、融合過程,應該在兩岸建立起特別密切的關係。因此,不能僅靠領導人的默契,作任務別的處理問題,而應該在資訊溝通、協商談判、交流合作、危機處理等方面,從事全面的機制化建構。「兩岸關係機制化」是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建立軌道、構建框架。只有機制化,方能確保和平發展的穩定性和難以逆轉性,增進兩岸人民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信心和決心。機制建構應包括:一、互信機制:領導人的定期溝通管道、政黨的定期交流合作、民意機構的溝通管道等。二、資訊溝通機制:若干資訊的互換以及相互通報機制等。三、協商談判機制:進一步完善和提升兩岸兩會的相關機制等。四、經貿合作機制:與經貿合作相關的各種機制。五、民間交流機制:與兩岸民間交流交往相關的各種機制。六、軍事互信機制。七、危機處理機制:針對兩岸之間發生的突發事件或國際政經環境突變等,兩岸應第一時間盡快溝通,相互協調,妥善處理,為此需要建立相應的應急機制。而機制化建構的較高境界是,兩岸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正式結束敵對狀態,尤其是簽定和平協議。

黃嘉樹也建議預先設計可能發生不快時的危機管理規劃,如雙方可約定:一、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加強溝通,任一方都不可單獨關閉溝通管道,在有善意的情況下固然要溝通,在有敵意或可能產生敵意的情況下更要溝通。二、多做換位思考,理解對方的反應時應先從善意的角度思考對方此舉是否有其道理,實在找不出善意的解釋再做敵意的解釋。三、多肯定對方的善意和誠意,不過度誇張對方的敵意。不要對某些由於結構性矛盾造成的「慣性動作」過渡解讀。四、在一方有要求而對方暫時無法滿足或無法全部滿足時,雙方應同意以下原則:對雙方都有利之事應優先為之。對一方有利而對另一方無損之事亦可為之(對一方有大利而對另一方有小損亦可歸於此類)。對一方有小利而對另一方有大損之事不可為之。至於雙方的「利」如何計算,哪些優先為之,哪些亦可為之,哪些絕不為之,可通過雙方談判確定。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