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有人要將兩岸協議扭曲為兩國關係的條約

警惕有人要將兩岸協議扭曲為兩國關係的條約

第二次「陳江會談」簽署了兩岸空運、郵政、食品安全等協議後,是否需要送交「立法院」審議,原來曾持相反意見的「陸委會」和「立法院」,經過一段時間的冷靜思考,分歧已經收窄,且雙方意見已有許多,重疊之處。其中以「陸委會」調適的幅度最大,認為「陳江會談」所簽署的海運、空運協議須送「立法院」決議,而「立法院」也須在三十天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結論,若不同意,協議就失效;但若在三十天內未作決議,法律上則視為同意。為此,「行政院」日前議決,空運及海運、協議部份,將依「兩岸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送請「立法院」決議;而郵政、食品安全協議部份,則送請「立法院」備查。而「立法院」法制局長劉漢廷則指出,海運協議中的某些規定依協議內容,一定要修改「海商法」,否則就要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排除適用「海商法」規定,但總是要修法,無法迴避。

作為「立法院」中對法律、法案進行「把關」的劉漢廷,以其專業知識及職責所在,所提出的專業意見,並非完全沒有道理。但問題是,第二次「陳江會談」所簽署的四項協議,都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而按劉漢廷所指必須修訂「海商法」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作適應,以「立法院」的修法效率,就未必能在四十天內完成提案,程序審議,立委審議,院會表決的全都立法程序,這就必然會妨礙到海運協議的如期生效執行。而「陸委會」所提的由「立法院」直接審議海運、空運兩項協議的辦法,因為法律已規定必須在三十天內進行,而且以藍綠兩陣營在「立法院」中的議席結構,獲得通過的機會甚高,因而是完全可以趕及配合協議能如期生效執行。

這對矛盾倒是相對地容易修法,「立法院長」王金平為避免自己在台灣政治舞台上逐步邊緣化,而提出要為「兩岸協議處理條例」立法,甚至成立「兩岸事務回應對策小組」,作為未來「立法院」對兩會談判進行「事前授權,過程參與,事後推動」的法律依據,則是將會對海峽兩會的事務性談判硬插上一個「第三者」,來對今後海峽兩會談判製造障礙。

對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採取「冷處理」方式,拖得就拖。而民進黨則以主席蔡英文到「立法院」黨團,都十分支持,並認為這是監督馬政府是否會出賣台灣「主權」的必須。為此,民進黨團已決定將民進黨版的「台灣與中國帝結協議處理●草案」排入議程。如果國民黨一直杯葛,民進黨就一直提案。顯然,明知是少數也要堅持進行。

民進黨團的這項提案,首先在標題上就有問題,因為以「台灣與中國」來表述兩岸關係定位,不但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關於「固有疆域」的規定,而且也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將兩岸之間民運為「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而且,其內容也有許多犯駁之處。其中「草案」第五條中有關「兩岸簽署協議前,主管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同意並與立法院秘密協商。……心要時,立法院待經院會決議,派員參加協議之談判」,顯然挑戰「立法」對權力分立的精神。這是因為,兩岸事務處理雖然具有特殊性質,但仍屬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而「立法院」對海峽兩會所簽署協議的功能,只是在於事後審議及議決是否批准,而不是事前介入或直接參與談判。這樣做,顯然是對行政機關權力的侵蝕。

何況,王金平和民進黨黨團是以「立法院」有權介入「修約」的簽署為由,不堅持上述觀點,這本身就是在顯示「一邊一國論」或「兩國論」。實際上,「修約」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所簽署的法律契約,是屬於外交談判的法律文書。而兩岸間按照「九二共識」所簽署的法律文書,是以「協議」定位及表述之,這當然符合兩岸關係的定位及台灣「立法」、「兩岸關係條例」對兩岸關係的定位規定。因此,王金平與民進黨團推出「條約論」來為其主張、法案辯解,雖然是站在「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的立場上,實際上,以--。因此,「條約說」的要害,是在於製造國家分裂。對此動詞,必須密切注視。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