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學術低劣政治難以說正確的「公開信」 一封學術低劣政治難以說正確的「公開信」

澳門特區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諮詢工作的時間,已過去了四分之三,還有十天就告結束。從各方面反饋情況看,本地社團大多表示支持立法,並在此基礎上對法案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議。即使是號稱「民主派」的社團及人士,基本上也持不反對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態度,只是要求刪去或修改某些條文內容,及要求延長諮詢期。至於澳門特區以外,目前只見到香港特區一些泛民主派人士表達了「關切」的態度,但其出發點主要是擔心澳門的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將會對香港形成也須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壓力」。而一向喜歡充任「國際警察」,以「人權」、「民主」為藉口到處干預他國內政的美國,以及原本管治過澳門的葡國,及其他的國家和地區,則尚未有對澳門的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表態,這倒是符合不干預中國內政及澳門特區內部事務的原則的。

但世事無奇不有。對澳門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第一個「反對」聲音,竟是來自內地,而且還是來自北京!--昨日,本報收到了署名為「戚淵」,其落款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收信對象是「澳門特區政府、澳門社會各界、全體澳門居民」,題為《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開信》的電子郵件,表示對澳門特區政府啟動為二十三條立法「深感震驚和不安」。因而,這位戚淵先生以「專業人士」的名義,「有責任」地向澳門特區政府、澳門社會各界、全體澳門居民作出呼籲,立即停止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而且,這位「專業人士」戚淵還進一步,要求澳門特區「啟動下一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的雙普選工作」,甚至還要求澳門居民「以國家公民的身份」,去「推動國家的民主化進程」。可能是這最後的一個呼籲,才是戚淵反對澳門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的意圖所在,他寄希望於澳門居民,去干預內地的社會制度;而這種活動,是違背「井水不犯河水」原則的,也幾乎接近到「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禁止的某些行為的邊緣了。——由此,倘若澳門完成了二十三條立法,戚淵先生要借助澳門居民來改變內地政治制度的冀望,就難以實現了,這又怎叫戚淵先生不「深感震驚和不安」?!

盛淵反對澳門為二十三條立法的主要理由,是「『二十三條立法』破壞了澳門特區的原有法治」。他羅列了《澳門刑法典》的一些條文內容,認為這些條文規定已「足以維護澳門社會的安全和穩定」,故如再就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實質上是企圖在澳門特區形成兩套刑事懲罰體制,違背法理限制,以至侵犯、剝奪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在這裡,戚淵玩弄了一個偷換概念、指鹿為馬的小花招。不錯,戚淵所說的《澳門刑法典》幾個條文,確是「足以維護澳門社會的安全和穩定」。但是,這幾個條文卻未能承擔起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任。實際上,正是這部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頒佈,並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的《澳門刑法典》,取代了公佈於一八八九年並於同年開始在澳門實施的《葡國刑法典》,因而連同《葡國刑法典》中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內容,也一同宣佈在澳門失效。而由於《澳門刑法典》頒佈時,澳門尚未回歸,仍在葡國管治之中,故而未能引入維護中華人民共國的國家安全的規範內容,從而導致在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國家安全網卻在澳門特區出現了一個缺口。而《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主旨,就是要堵塞這個漏洞,更是為了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賦予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

因此,戚淵所指的「足以維護澳門社會的安全和穩定」,與維護國家安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並不能代替或涵蓋後者。實際上,戚淵所羅列的《澳門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違反保密」中的「秘密」,指的是澳門特區的機密,與「草案」第六條所規範的「國家機密」,並不是同一回事。同樣,第三百零二條「侮辱在本地區象征」,第三百零三條「脅迫本地區之機關」,第三百零四條「擾亂本地區機關之運作」等,都是針對危害作為地方行政區劃的澳門特區的犯行,而根本不能相對應於「草案」所針對的危害對象是國家的「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犯行。而為二十三條立法,就正是要彌補《澳門刑法典》在這方面的不足。因此,不但是沒有像戚淵所言,「破壞澳門特區原有法治」,相反,正是為了健全和加強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

這位戚淵先生自言是「專業人士」,相信應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的教學或研究人員。既此,應當對刑法學上的「犯罪客體」等概念十分熟悉,對「澳門基本法」也有所研究,尤其是對「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中有關中央授權澳門特區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自行立法的規定,有所了解。但是,他竟然吱吱喳喳,以偷換概念的手法,並以將《澳門刑法典》中只能規範澳悶特區內部安全的條文規定,當作是同時也可以延伸涵蓋到維護國家安全的效力為藉口,號召澳門居民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其學術水平之低劣,可見一斑。還算得上甚麼「專業人士」,還有甚麼臉面呆在中央的法學高等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