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淵自稱專業人士卻連基本法律常識也不懂 戚淵自稱專業人士卻連基本法律常識也不懂

自稱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的「專業人士」的戚淵先生,在其《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開信》中的另一個偷換概念、指鹿為馬的小花招,就是把《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第七條「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第八條「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置換為「政治組織或團體」的「政治性活動」,因而攻訐「草案」「這本身就是犯罪行為,將要受到法律追究,也將貽笑天下」。

實際上,戚淵在「公開信」中,就喋喋不休地論述「政治」和「政治活動」的定義,卻一字也不提《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中所打擊的犯罪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胡說甚麼「將『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政治性活動』定性為刑事犯罪,本身就是犯罪行為,將要受到法律追究;也將貽笑於天下」,「損害澳門特區的國際形象」,並由此而得出其荒謬的「結論」:「二十三條立法」給執法部門濫用權力、侵犯人權提供了無限的模糊空間。

這是一個十分奇怪的邏輯。因為我們《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全文中,都沒有任何一個條文,任何一句話、一個字,是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區從事政治性活動,也沒有禁止澳門特區的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實際上,《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第七條,是「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第八條則是「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為此,在「草案」的「諮詢文本」中就明確指出,本次立法旨在預防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因此, 諮詢建議只就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區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作出規定。至於其他活動的規範由其他法律加以的犯罪行為作出規定。至於其他活動的規範由其他法律加以規定。「諮詢文本」又明確指出,諮詢建議只就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這些行為包括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加以規定。而「 聯繫」 行為界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接收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或收受金錢或有價物; 二是協助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或人員從事法律所明確禁止的特定活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有了上述聯繫,且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則依照本法進行懲處。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是一種有組織犯罪的行為,因此對這些組織或團體要以罰金或禁止其在澳門進行活動等刑罰進行懲處, 同時行為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既然戚淵先生那麼「關切」澳門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並撰寫了洋洋灑灑二千多字的「公開信」,就應該先行認真地閱讀「草案」的原文及相關「諮詢文件」,而不要憑想當然,自以為是,甚至是故意捏造事實,玩弄偷換概念的花招,將「草案」所針對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與「進行政治活動」混淆在一起,進而「語不驚人死不休」地胡說甚麼「二十三條立法本身就是犯罪行為」。以圖借言論自由來達到其個人某種目的。

如果說,戚淵將「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偷置為「從事政治活動」,是從「右」的方面來干擾澳門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的話,那麼,他在「公開信」中所聲稱的在澳門發生的竊取涉及國際、外交事項的國家機密的罪行,特區法院沒有管轄權,則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從「左」的方向干擾澳門特區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了。按照戚淵的說法,既然澳門特區的法院對此類案件「沒有管轄權」,是否要將之交給內地的法院進行審判?還有,戚淵所說的「行政權侵犯澳門居民基本權利」,也是不知所謂,因為他所指的「澳門特區法院」並非是「行政權」。連這個基本的法律常識都搞不懂,還有甚麼資格自充為「專業人士」,對澳門真正的屬於專業工作的澳門特區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說三道四,他才是「貽笑於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