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目前並不符合實行特赦的法定條件

陳水扁因涉嫌貪污及洗錢,並有串供之虞,檢方聲請羈押獲准。陳水扁卻欲藉此製造政治事件,又是高舉上銬雙手抗議,又是絕食抗爭,又是與辯護律師串通向外傳送「遺書」等信息,煽動深綠民眾,而引發藍綠對峙嚴重。為此,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曹爾忠建議以「特赦」方式處理陳水扁等案件,讓其一家到海外流亡,遠離台灣,以避免社會動蕩。

曹爾忠此語一出,當即引發藍綠「立委」異曲同工式的反對。泛藍方面反對的理由是:「特赦」有三個前提,一是必須三審定讞,二是陳水扁必須認罪,三是陳水扁必須吐出所A的錢。甚至連民進黨籍前「立委」林濁水也認為,「特赦」的條件必須是在「無可奈何」之下犯罪,及犯罪的人自己有懺悔之心,但陳水扁至今仍不願意認罪,因此「特赦」陳水扁的條件根本不存在。

至於綠營方面之所以也反對「特赦」陳水扁,以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所持「理由」最具代表性。他說,「特赦」在客觀上認為陳水扁有罪,故現時討論「特赦」與否意義不大,應該先保障陳水扁的人權,希望給予陳水扁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蔡英文、蘇貞昌等人也主張在扁案三審定讞之前都不要談「特赦」。

其實,無論是出於甚麼樣的動機,藍綠「立委」反對現在就提「特赦」陳水扁,其理由都是可以成立的。實際上,現在陳水扁案尚未進入正式的司法程序,連起訴書都未寫好,又如何能「超前」討論那個必須在司法程序完全完結之後才可決定的「特赦」問題。

實際上,據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卷》所示,「特赦系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

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現在陳水扁案件的司法程序「十劃都未有一撇」,又如何說得起「特赦」?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之赦免權」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據此,台灣當局於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以「總統令」的形式公佈了 《赦免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當局對《赦免法》作出了修正,沿用至今。《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的規定表明,「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從效力和後果上看,特別「特赦」與「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沒有甚麼兩樣。它們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較複雜,「特赦」的程序則相對簡單得多。

按照《赦免法》規定,「特赦」的程序是:「總統」本人可以自行提起「特赦」;「總統」也可以給「行政院」下命令,再由「行政院」轉而命令主管部(犯罪人由軍事法庭審判的,其主管部是「國防部」;其餘案件的主管部是「法務部」)進行審議;主管部也可以打報告給「總統」,請求他頒令實施「特赦」。

在歷史上,蔣介石、蔣經國從來沒行使過「大赦」和「特赦」權,但曾以「國慶六十周年」、蔣介石去世等為由,行使過「減刑」權。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日,李登輝就任第八任「總統」之日,宣佈「特赦」呂秀蓮、黃信介、林義雄、施明德、許信良、張俊宏、姚嘉文、陳菊和林弘宣等「美麗島事件」的受刑人,及因主張「台獨」言論入獄的蔡有全、許曹德等十一人,還回復張化民等十四人被褫奪的公權。

陳水扁上台後,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宣佈「特赦」二十一人。其中,蘇炳坤因「竊盜案」入獄,曾茂興因領導工運,以臥軌方式抗議,遭檢方以「違反公共危險罪」入獄;陳水扁以「罪刑宣告無效」的「特赦令」赦免,此由「法務部」主管。而黃嘉明、張文明、謝凱祥、陳建化、葉鎧瑋、高駿諺、邱盛富、楊路加、賴忠豪、林忠義、巴志昌、劉寒森、邱啟傑、黃嘉淳、駱文義、吳春木、趙正文、趙正華、邱啟豪等十九人,因宗教信仰而拒服兵役,經軍事審判機關以「抗命罪」判刑確定執行,則由「國防部」主管。

《特赦法》頒佈至今,台灣當局尚未行使過「大赦」權。

由此可見,李登輝、陳水扁都是在就任「總統」後不久(按:李登輝一九七八年一月首任「總統」,是因蔣經國逝世而按「憲法」規定自動繼任的,一九九零年五月才是經「國代」選舉而當選為「總統」),就宣佈「特赦」的。故如按此慣例,馬英九完全也可以在就任「總統」不久後就頒佈「特赦令」。但若具體到陳水扁案上,則因司法程序曠持日久,則肯定是趕不上「就任不久」的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