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區投票背棄其「不反對立法」既有立場 吳區投票背棄其「不反對立法」既有立場

澳門特區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付諸表決的結果,是以二十五票贊成,兩票反對,一棄權的絕大多數票,原則性通過了《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法案成議案獲一般性通過後,主席批示將法案或議案發給工作委員會作細則性研究並撰寫「意見書」或「報告書」。「意見書」或「報告書」送交全體議員五日後,主席將法案或議案的細則性審議列入全體會議作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經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的法案,在送交行政長官簽署頒佈後即成為澳門特區的正式法律。因此,倘《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走完這套立法程序,就將填補了國家安全網在澳門區所出現的一個大漏洞。

昨日立法會以絕大多數票原則性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這與特區政府「諮詢總結報告」所公佈的在收到的諮詢意見書中,有百分之八十六點七六個人、百分之九十六點八五團體,表態支持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社會實況,是基本上成正比的。由此可見,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履行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尤其是完成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透過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授權澳門特區為維護國家安全自行立法的任務,已成為大多數澳門居民共同的心愿、自覺的行動。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但也有人將自己的言與行置於「不成正比」的狀況。那就是吳國昌、區錦新兩議員,從多年前開始,就一直公開表態「不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惟希望在立法的過程中,能夠做到透明化及民主化,並希望其條文內容能夠體現維護人權的精神。就是直到去年十月下旬澳門特區政府正式啟動《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工作,對該法案進行公開諮詢時,兩位議員仍都強調其「不反對立法」的既有態度。既然如此,在該法案交付立法會作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時,吳國昌、區錦新兩議員就應言行一致,即使不投贊同票,也不應投反對票,至多是投棄權票而已。因為在等於是對該法案的立法工作進行原則性表態時投了反對票,就等於是表達了「反對立法」的態度,推翻了自己以往多年「不反對立法」的鄭重諾言。

實際上,按照吳、區兩議員過往幾年的「不反對立法,惟希望立法過程及法案內容如何如何」的態度,吳、區兩議員的正確做法是,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中應避免投反對票,而在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時,可對自己認為不滿意的條文內容,投下反對票。這種「抽象肯定,具體否定」的投票抉擇,是其「不反對立法」但不滿某些條文內容的立場的準確反映。但現在既然連一般性表決也投了反對票,既是「具體否定」也是「抽象否定」,等於是全盤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與其過往「不反對立法」的表態,不成正比。這種撕毀諾言的做法,不但是使其所作所為完全喪失了正當性,而且也玷污了「民主」的形象。因為「民主」的其中一個內涵,就是言而有信,對社會有誠信,對自己的言論負責任。

或許,連吳、區兩議員也對自己這種「背信」所為感到虛怯,因而在發表「表決聲明」時,為自己作了「此地無銀三百兩」式的自我辯護。其中一人抬出了「支持立法與反對立法不能成為愛國與否的標準,投贊成票不比投反對票的愛國」的詭論,另一人則連為自己的「抽象反對」突然轉向作辯護都無法「理直氣壯」,只能是一味指責法案的條文內容「不是」,顛倒了「一般性辯論」與「細責性辯論」的關係,也根本難以解釋自己對一般性表決投反對票的理由。

在諸多詭論論點中,有一個論點是將國家安全立法與民主制度相掛鉤。那麼,他們心目中的「民主大國」美國,制度夠民主了吧?但其所制訂的「國土安全法」,在限制人權方面極為嚴厲。倘吳、區兩議員有機會在美國境內乘搭飛機時,必會遭到類似「侮辱人格」式的安全檢查,他們屆時敢向美國政府抗議「國土安全法」是「民主制度下的侵犯人權惡法」嗎?完全置於與香港的「長毛」等絕對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政客

吳、區兩議員在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時,背棄自己曾經作過的「不反對立法」諾言,等於是將自已與香港的「長毛」等絕對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的政客置在了同一位置,並與之完全同流合污了,連過去自己曾小心翼翼地與香港「長毛」等人作出適當區隔,甚至還不敢承認邀請「長毛」等人跨海來澳「共襄盛舉」事實的那一塊「遮羞布」也撕下來了。顯然,這除了是暴露了其立心要毀壞國家安全長城的本質之外,也可能是出於選舉策略的需要。--在大軍壓境之下,既要鞏固其基本盤,又要開拓「深綠」票源(按:在國際政治現實中,民主派及環保團體均以「綠」為其政治標準顏色,不單止是台灣地區的民進黨)。只有這樣,才能解釋吳、區兩議員為何會背棄其「不反對立法」諾言的原因。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