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議員投棄權票是務實明智的抉擇 高天賜議員投棄權票是務實明智的抉擇

本周一立法會在一般性審議及表決《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時,高天賜議員投了棄權票。高天賜的這一投票抉擇,拿捏得頗為精確,較有分際。既反映了他所代表的一部份葡裔公務員對為二十三條立法及「法案」部分內容的疑慮心理,也折射了作為葡國葡僑委員會委員的高天賜本人,注意避免落入「干預中國國家主權事務」的巢臼的謹慎態度。

實際上,在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領域中,高天賜的身份較為特殊。一方面,他是澳門永久性居民,也是代表部份公務員尤其是葡裔公務員利益的立法會議員,當然有權參與由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權澳門特區自行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的審議和表決,並反映他們對該項立法活動及該「法案」及其內容的某些疑慮。但另一方面,為二十三條立法,既然是維護中國的國家安全的立法活動,這項立法活動就是置於中國國家主權之下的「一制」範疇之內,與作為澳門特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利的「兩制」事務,具有一定的區隔。只不過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為了尊重澳門特區及澳門居民,才把這項本屬於國家權力的國家立法行為,授權給澳門特區行使。而高天賜作為葡國葡僑委員會的委員,在理論上及實踐上,他卻是屬於葡國公民。盡管葡國「國籍法」並不排斥雙重國籍,但中國「國籍法」卻是禁止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而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所通過的「關於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凡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國血統的澳門居民,如果未辦理選擇中國國籍的手續,他即是葡國公民,不具有中國國籍。因此,未有辦理選擇中國國籍的高天賜不但是葡國公民,而且更因為他具有葡國葡僑委員會委員的身份,而在某種程度上是代表著葡國的國家利益。既然如此,他即使是不滿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甚至是持反對態度,也不能貿易然投下反對票。否則,在客觀上就將會形成葡國國家層面上的「干預中國內政」的事實。同樣道理,倘他是贊同《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 的內容,但由於他具有葡國葡僑委員會委員的身份,也不宜投贊成票。因此,他在一般性表決中投了棄權票,是正確的做法,也是聰明而務實的抉擇。

其實,從葡裔居民的角度看,他們對《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中第七條和第八條的內容,還是頗為滿意的。這是因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在這方面的表述,是「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及「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對此,他們是頗有疑慮的。而「法案」相關條文內容的表述方式,則是「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亦即是將「禁止」的範疇,嚴格地緊縮在「危害國家安全」之內,這就使葡裔居民的正當政治活動免於受到《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限,摘去了懸掛在他們頭上的「納斯達摩克之劍」。因此,他們是較為放心的,因而也是頗為滿意的。

實際上,在葡國「四‧二五革命」之後,葡國的政黨政治被引進了澳門,澳門的葡裔居民也紛紛成立了政治團體,與葡國的政黨掛鉤,甚至就干脆以「一個團體,兩個招牌」的方法作為葡國政黨的澳門支部。另一方面,在澳門地區生活的葡裔居民,也參與了葡國的公職選舉活動。每逢葡國進行總統或國會議員選舉時,他們不但行使了投票權利,而且還分別組成了競選團體或後援會,為自己所棣屬或所支持的政黨所推出的候選人,進行助選活動。還有個別的葡裔居民,直接參加了葡僑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並當選,高天賜本人就是屬於這種人。

如果《維護國家安全法》相關條文的表述,是機械地照搬照套「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及「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的話,這些葡裔居民就恐怕都有「觸法」之虞。而現在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的擬制小組,則將此類行為縮限於「危害國家安全」,具體來說,就是叛國、煽動叛亂、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至於其他活動的規範則由其他法律加以規定。這樣,就使他們從陰影中擺脫出來,因為他們的所從事的政治活動,是是屬於葡國的國家事務,與中國的國家事務尤其是上述的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完全無關。由此,也反襯了特區政府在擬制《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時,既堅守了履行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又根據澳門的特殊情況,運用了靈活的手法。這樣就妥善地解決了一個涉及到逾萬葡裔居民的政治利益和人權保障的特殊問題。這也是原本在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範疇的事務中,往往與吳國昌、區錦新兩議員持共同進退立場的高天賜議員,卻在一般性表決《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時,與吳、區二人採「分裂投票行為」,亦即投下棄權票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