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本身就應遵守自己所作利益迴避結論 廉署本身就應遵守自己所作利益迴避結論

日前,廉政公署初步公佈澳門基金會及澳門科技發展基金發放資助時違反迴避規定、新中央圖書館建築概念設計比賽風波等問題的結果,認為兩基金會存在一些不規範、不清晰的問題。尤其是有關新中央圖書館建築概念設計,獲判給進行新中央圖書館建設規劃的顧問公司及其職員,在掌握資訊方面具有優勢,在上述設計比賽中卻無針對一些在掌握資訊方面具有優勢的人士參與而制訂限制,從而造成不公平。由於「遊戲規則」的缺失,沒有限制有關的顧問公司及其職員參與,導致公眾質疑。為此,廉政公署建議行政當局日後如以競投(比賽)方式進行採購、財貨/服務,應關注個別潛在競爭者掌握資訊優勢的問題,以避免此類不公平情況的出現。

廉政公署的這個結論,雖然仍有「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之嫌,但在原則上倒是正確的。實際上,利益迴避是依法行政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任何人總是為了維護自身親及親友的利益而努力。然而在行使公權力之際,倘若是任憑個人只為一己之私,整體社會就必然會陷入亂象之中。因此,在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民事訟訴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中,均有利益迴避的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或有偏頗之虞時,法官、檢察官、公職人員都應予以迴避。違反上述規定的,屬於不合程序應予重審。上世紀七十年代轟動一時的「葡京斬殺案」,各位被告犯案的事實證據確鑿,被告自己也供認不諱。但卻因司法程序出錯,沒有實行司法迴避(主理該案的法官歐瑞玉與檢察官盧靈素是夫妻關係),而被上級法院推翻重審。即使是在行政與監察權方面,也應避免發生利益衝突,否則就會形成「利益輸送」。

因此,我們希望廉政公署,不要把自己所作出的這個正確結論,當作是「手電筒」--只照別人,不照自己。實際上,八年前廉政公署在設立「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時,所委任的社會人士代表中,就有當年參加第二屆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從而形成「既當裁判,又當球員」的利益衝突問題。現在,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即將要舉行,希望廉政公署要認真吸取這個教訓。倘「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中的社會人士代表,決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話,應當宣佈停止其「紀監會」委員的職務。而「紀監會」委員中的社會人士代表,如有意參選立法會的話,也應主動辭去「紀監會」委員的職務,作出「利益迴避」的率先垂範。

在八年前的該事件中,盡管廉政公署解釋,「紀監會」的主要職能是監察廉署內部調查是否公正和廉署人員的個人操守,「紀監會」不可介入內容調查,更不可干預任何案件的調查工作,當「紀監會」成員與被針對的紀律個案或問題有利益衝突時,就必須迴避,但這個解釋仍是難以廓清人們的疑惑。這正如四個參選團所提出的投訴那樣,這個任命形成有利於作為「紀監會」成員的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提高名望的「加分」效益,及倘這幾名候選人被投訴有賄選行為時,廉署工作人員因為顧忌其「紀監會」成員身分,擔心會對自己進行報復,從而在偵查過程中前怕狠,後怕虎,因而導致人們對「紀監會」本身的公信力的質疑。而且,各參加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都本應公平地接受廉政公署的監察,但在其中有候選人是「紀監會」成員的情況下,就形成了對不是「紀監會」成員的候選人不公平。

在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即將要進行之際,無論是廉政公署還是準備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紀監會」成員,應當牢記廉政公署對有關「利益迴避」的結論,避免出現「利益衝突」以至是「利益輸送」的情況,為維護選舉的公正、公平,率先作出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