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錯用簽證一詞看應準確運用法律術語 從錯用簽證一詞看應準確運用法律術語

全國「兩會」的議程已經過半,議題也「漸入戲肉」。出席「兩會」的澳門區代表、委員,更是積極當政、參政議政,發表了不少真知灼見。前日崔世平代表呼籲放寬對內地教授、學者來澳短期教學參與研究、交流的出境限制,就是一個好議題。實際上,正如崔世平代表所言,澳門高等教育近年較好發展,每年為本澳培養數以千計的高等專業人才,在社會不同崗位盡展才能,是澳門社會、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澳門各高等院校慣常從內地或國外聘請不同專業領域教授、學者來澳參與教學、科研的工作和交流。這些教授和學者對澳門高等教育和提高科研水平作出重要的支援和貢獻,得到澳門政府、社會、高等院校和師生的認同,成績有目共睹。 然而,內地教授或學者來澳作短期(少於一年)教學、交流或參與科研工作,長期受到出入境「簽證」問題的限制,影響內地教授、學者來澳短期教學或參與研究、交流的意慾。部分需要多次往返內地和澳門,或來澳時間約六十至九十天的學術交流「簽證」長期存在很大的不便。這既不利澳門高等教育的發展,也不利於澳門與內地高等院校和學術機構的交流、合作,並妨礙內地教授、學者以澳門為平台,與在澳訪問、教學的國外教授、學者交流的機會。為此,他建議國家教育部及出入境部門應研究,放寬到澳門進行短期學術交流,需要多次往返內地和澳門的教授、學者的「簽證」,以及研究解決博士或博士後來澳參與交流、研究的「簽證」難等問題,促進澳門高等教育和研究的發展,以及與內地和國際的學術交流。

不過,崔世平代表所使用的術語是「出入境簽證」,則顯然是錯用了「簽證」的概念術語。作為全國人大代表,不應犯此將澳門與內地的關係「提升」到「國與國關係」的錯誤。

實際上,「簽證」是一個外交術語。據由錢其琛主編、世界知識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外交大辭典》一書所示,簽證(VISA)是一國政府主管機關依照法律規章為申請入、出和過境的外國人頒發的一種書面許可證明。通常是附載於申請人所持的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上。在特殊情況下,憑有效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可做在另紙上。由項讜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出入境法律制度》一書也指出,「所謂簽證,是主權國家准許外國人入出或經過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是在申請人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蓋印簽注的一種法律手續。同時,又是一國主管機關對入出境或居留的外國人,提供其身份和目的的法律依據。同護照一樣,簽證也是世界各國彼此交往的產物,是繼護照之後的一項管理措施。隨著國際交往的發展和各種入境人員的增加,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一國政府為了對入境的外國人加以控制和防範,防止各種違法活動的產生,遂即產生了在入境者所持護照或證件上簽注蓋印的手續,以表明對持照人身份的進一步確認。」因此很明顯,「簽證」一詞是外交術語,不能使用在同一個國家內的不同區域之間。

那麼,作為「一個中國」架構之下的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出入境證件的許可證明,應稱作甚麼?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及《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所示,應當使用「簽注」一詞。實際上,在「台胞證」的「加注頁」,和舊式「回鄉證」的「加注頁」上,印的都是「簽注」二字,而不同於「中國護照」、「澳門特區護照」的「加簽頁」上印的是「簽證」二字。正因為如此,內地從中央級到地方各地的公安部門,在發佈有關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台證件的新聞時,都是使用「簽注」一詞,而未有使用「簽證」一詞。

同樣,由於「護照」是由一國主管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發給本國公民和特定對象出入本國國境和在境外旅行使用的身份證件和國籍證明,亦即是公民在國際間通行所使用的身份證,及一國政府為其提供外交保護的重要依據,故而澳門特區政府去年作出的對內地居民持憑「中國護照」入境澳門進行限制的措施,是正確的。因為澳門特區是中國的領土,內地居民在進入澳門時應持憑屬於內政範疇的「往來港澳通行證」,而不應是屬於外交範疇的「護照」。至於持憑「中國護照」經澳門過境,則是另一回事。

正因為如此,澳門居民如持憑「葡國護照」入境內地,必須附有「入境簽證」。這是因為,倘若你持憑「葡國護照」,等於將自己視為外國人亦即是「葡籍華人」,那就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而不是《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因此,站在實行「一國兩制」的澳門,我們是有必要弄清「國際」與「區際」之間的分別的。比如,內地與澳門之間的逃犯移交,就不使用「國際」範疇通用的「引渡」,而是使用「區際」範疇專用的「遣返」。同樣,「區際司法協助」是指「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內地、澳門、香港、台灣之間的司法互動,而「國際司法互助」則是指中國、中國澳門、中國香港及中國台灣與外國之間的司法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