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個別人入境於法有據更符合國際慣例 拒絕個別人入境於法有據更符合國際慣例

三十多名香港「泛民」人士昨日按計劃上演「闖關秀」,自香港搭船來澳,以「進行交流」為由「闖關」。他們的算盤打得滿精:如若全體「泛民」人士「闖關」成功,就將讓澳門特區政府大失顏面並喪失自主性,他們就可大吹大擂「民主派的偉大勝利。如若「闖關」失敗,就可指責「一國兩制」失敗,並作為他們日後反對香港特區再次啟動為二十三條立法的「理由」,而且也可為攻擊抹黑香港特首曾陰權找到藉口。由此,如何應對香港「泛民」人士早已「事先張揚」、從而已成為國際輿論聚焦點的這場「闖關秀」,確是大為考驗澳門特區政府相關部門的政治智慧。

澳門治安警察局昨日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治安服務法》的規定,對未曾在澳門留下不良紀錄的三十名香港「泛民」人士予以放行入境,但依法拒絕曾在澳門留下不良紀錄的五名「泛民」人士入境。代局長李小平指出,治安警察局作為負責澳門特區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執行機關,有責任依法拒絕任何不符合入境條件的非澳門居民進入本澳,以維護澳門特區的社會穩定及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讓居民安居樂業。治安警察局依法行事,也合情合理,李小平代局長的聲明也客觀實際、義正詞嚴。既維護了澳門特區及政府的尊嚴和自主,又能向香港特區「兄弟」有所交待,並維護港澳之間的關係和友誼,堪稱充滿政治智慧之作。

然而,包括入得了境和被拒絕入境的「泛民」人士的表演,卻徹底地自砸了其所謂「交流」的招牌。被拒絕入境的「長毛」等人,固然是充分發揮了其在香港立法會和街頭「武鬥」的「傳統特色」,當即潑賴罵大街並扯起事先準備好的「抗議」道具,在記者們的鏡頭面前再扮演了一次「街頭運動英雄」。而順利入境的「泛民」人士,也並沒有按其「交流」訴求去進行甚麼「學術交流」,而是跑到特區政府總部門前「示威抗議」,將其在香港的「抗議文化」引進澳門並發揮得淋灕盡致。

「交流團」召集人何秀蘭等人聲稱,澳門特區政府拒絕五名「泛民」人士入境的做法,是「違反國際慣例、踐踏人權、政治審查」。這些所謂「人權鬥士」們,竟然沒有認真閱讀聯合國的「國際人權公約」,就亂(口翕)廿四,真是令人嘆為觀止。實際上,聯合國通過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是有限制的:「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他人權利與自由的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抵觸的限制外,應不受任何其他的限制」。這一條文是針對「本國人/本地區人」的,既然為了維護國家和其他人利益,對本國人/本地區人的出入境自由權利都作出了必要的限制,那麼出於同樣的理由,對本國人/本地區人加以入境限制,更是理直氣壯。

另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也對在國家安全的緊迫原因下,可以驅逐外國人出境。為此,國際慣例是,實施或預謀實施危害駐在國社會關係的犯罪行為;從事顛覆駐在國合法政府的行為,或支持該國持不同政見者策劃、指揮、參與顛覆活動;刺探駐在國政治、軍事情報,從事間諜活動;實施或預謀實施針對駐在國的外國政府機構、團體、商業、軍事機構及其人員的暴力恐怖活動;在駐在國從事有傷該國倫理道德和善良風俗的活動;從事損害該國宗教事務的活動,如煽動不同宗教信仰的教徒的衝突;患有愛滋病、麻風病等惡性傳染病,繼續居留可能危及該國的公共秩序;其他曾被駐在國驅逐出境而復入境或者不准入境的;其他可能被認為危害駐在國安全和公共秩序的。

實際上,即使是「人權鬥士」心目中的「人權大國」--美國,也同樣嚴格執行「國際人權公約」的上述規定。尤其是在「九一一事件」之後,更加緊了對入境人士的限制,並強調了「美國移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入境人士進行更嚴格的特別檢查。

可以說,《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第三章「預防措施」第十七條第一款「阻止對依法被認為不受歡迎或對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或被視為涉嫌包括國際恐怖主義在內的跨境犯罪有關的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將其驅逐出境」,就是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上述規定,並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而邀請香港「泛民」人士來澳「交流」的澳門立法會中的反對派議員,當時也參與了該「綱要法」的立法工作。如今,為了掩飾自己「自打咀巴」,卻辯解說當時立法是為了因應國際恐怖活動及跨境犯罪,那麼按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所指的越境擾亂他區的公共秩序,是否也應被認為「跨境犯罪」?尤其是反對派議員中有教育工作者,難道就那麼樂見「長毛」等人將其在香港立法會及社會上的極端行為引進澳門,「教育」澳門的下一代嗎?

因此,澳門治安警察局昨日的依法行事,既符合國際慣例,也於澳門法律有據,並符合澳門絕大多數人維護澳門社會穩定的共同利益,任何狡辯都改變不了這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