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則內地新聞看置業移民政策的觸法性 從一則內地新聞看置業移民政策的觸法性

目前,內地媒體刊發一則消息,謂一些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居民在中國邊檢辦理出境手續時,被邊檢人員阻止,要求他們在註銷國內常住戶口後方可出境。如果有的當事人在此前尚未注意到這一問題,可在回國時主動補辦相關手續,以免造成出入境時的不便。據邊檢部門指出,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九條又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因此,已經加入外國國籍的當事人,不應再使用其原中國護照或中國內地身份證進行民商事活動。倘當事人在加入外國國籍之前,曾使用國內身份證在中國內地進行民商事活動,如辦理銀行存款,購置房產和開設股票基金賬戶等,應主動與國內房地產所在地相關單位、有關股票代銷機構聯繫,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及時進行更正或處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與此同時,當事人也應主動與中國內地相關部門聯繫,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辦理「現用證件姓名與原用證件姓名為同一人」公證手續,以便辦理銀行存取款和房地產權更名等手續,以及今後在中國內地連續進行其他民商事活動。當事人如果需要繼續在中國內地學習、工作或居住,應主動與當地教育、勞動或公安等有關部門聯繫,以便及時辦理居留證件等手續。

中國入出境邊檢機關對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採取的要求其辦理註銷國內常住戶口手續方放行其出境的強制性措施,對於澳門一些房地產商及其「代言人」,仍在呼籲澳門特區恢復「置業移民」的做法,是一個警訊。實際上,雖然澳門已回歸祖國,具中國籍的澳門居民也是中國公民,但按「澳門基本法」的有關精神和《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關於「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內地公民,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前往港澳通行證。持證人應當在前往香港、澳門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註銷戶口,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香港、澳門」的規定,和內地公安機關的慣常做法,內地居民在獲批准來澳門定居時,是必須註銷其內地常住戶口的。即使是當年因「三‧一九事件」獲得澳門「藍帶證」並已在澳門逗留十多年的臨時居民,在經內地有關主管部門與澳門政府協商,同意向他們發給澳門居民身份證後,他們也必須返回原居地註銷常住戶口。因此,透過「置業移民」和「技術移民」而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但卻又未有註銷內地戶口,這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擾亂國家出入境管理政策和戶口管理政策的行為。

而所謂循「置業移民」、「技術移民」途徑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者,之所以至今仍未能憑藉該證領取到「回鄉證」,因而在進出拱北等內地口岸時,仍是持憑內地的證件如「往來港澳通行證」、中國護照等,就是因為內地公安機關至今仍不承認他們的移居澳門的「事實」。既然如此,這就證明了澳門的「置業移民」和「技術移民」政策,是單方面的,亦即是未有與內地相關主管機關協商,或是嘗試協商但並未取得共識的,因而也就是抵觸內地的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

其實,又何只如此?某些已辦妥「置業移民」、「技術移民」手續的人士,他們為了符合澳門相關法律法規的條件,在取得第三國居留權時,是向與台灣有「邦交」的岡比亞等國購買居留權。這不單止是在有意無意地踐踏「一個中國」的紅線,而且還嚴重抵觸國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讓享用「投資移民」、「技術移民」政策的內地居民,以購買第三國甚至是台灣「邦交國」的居留權的方式,在澳門辦理「投資移民」手續。由於他們並不具備中國公民移民外國定居的法律手續,故這種做法是干擾了中國的出入境法律制度的。而且,也在客觀上為內地貪官「洗錢」、轉移贓款提供了便利。去年內地的一些報刊,就報導了內地貪官藉在澳門「投資移民」轉移贓款,內地司法機關經澳門廉政公署協助追回贓物的新聞。

因此,即使不是為著幫助特區政府實施「以民為本」施政理念,遏止「置業移民」政策所引發的中下價樓宇售價急升,損害本澳中下階層居民尤其是不符入住經濟房屋、社會房屋資格,但又購不起「國際市場豪宅」的多數市民的置業利益著想,就是為了忠實、完整地執行國家有關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也不能恢復「低門檻」的「置業移民」政策。即使是經過與內地相關主管機關協商取得共識,要恢復「置業移民」政策,也應將「置業」的標準適當提高,以力避對本地低下以至中產階層的置業利益造成損害。至於「技術移民」,也應與內地相關權責部門進行協商,使之走上經澳門特區政府批准後,由內地公安機關發出「單程證」的正軌。而不是實行澳門特區政府「強迫內地接受既成事實」的「單向」政策和手法。